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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有钱人都设立家族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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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rning] 家族信托是律师和信托公司为帮助家族预判、解决传承问题而衍生的财产管理与转移制度。很多家族企业目前正处于两代人之间的财富交接关口,拥有传承规划、私密保障、规避税务和资产隔离作用的家族信托制度正好能派上用场。[/warning]
(一)家族信托对于富人的重要性?
家族财富传承必然提及家族信托,很多国内的超高净值个人生前不愿意谈身后之事。而最近几年这种观念发生了变化。根据《胡润全球富豪榜》,十亿美元以上级别的华人富豪 共有457位,平均年龄为59岁。在未来5到10年内,全国约有300多万家民营企业将面临企业传承问题。随着改革开放成长起来的第一代民营企业家正逐渐 老去,很多家族企业目前处于两代人之间的财富交接关口。在香港的上市公司中可以看到更多设置了家族信托的企业,包括李嘉诚的长江实业、李兆基的恒基地产、杨受成的英皇国际,还有新鸿基地产、恒隆集团等。要进行资产保护以及财富传承,必须要有科学的工具,对资产进行筹划、隔离,而家族信托就是重要的工具之一。经过科学订制和设计,家族信托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帮助解决家族传承的苦恼。
(二)家族信托究竟是什么?
所谓家族信托,简单来说,就是高净值人士(委托人)将家族资产(现金、不动产、股票、家族企业股权等)转移给信托机构(受托人),信托机构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处置信托财产,其目的在于实现富豪的财富管理及传承。作为一种财产转移及管理制度,信托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13世纪的英国。骑士在出征之前,担心如果自己在战场上牺牲,身后的妻子和未成年的孩子无法得到保障。如何让财产免遭恶人侵吞?于是一种制度应运而生,骑士把自己的田产赠给教会,教会作为信托人将拥有田产,而受益人则是骑士指定的家人。根据信托法律原理,一旦设立家族信托,投入信托内的财产即具备独立性,不论富豪(委托人)离婚、破产、死亡,家族信托内的财产都将独立存在。富豪可以在信托设立协议中设定多样化、个性化的传承条款,以确保子孙后代或其指定的其他受益人衣食无忧。
(三)没有设立家族信托会有什么后果?
通过设立信托的方式成功隔离了家族和他的媒体帝国,并详尽约定了家族基金所持有股份的投票权和收益权继承规则。当默多克第三段婚姻也走向破裂,邓文迪尽管使出浑身解数,最终也仅仅获得了两三处房产的所有权,她的两个子女在未来也得不到一丁点家族公司的投票权。可以说这是信托在资产隔离和资产保护上的经典案例。进行家族传承安排,家族信托只是一个工具,但是这个工具确实带来不少便利。如同遗嘱,即使不订立,法定的继承也一样会发生,但是法定继承的问题在于,如果身后家族内争夺遗产,就会导致难堪的场面。因此,家族信托是关涉家族企业及家族财富传承的重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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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有钱人都设立家族信托?
https://www.helenjia.com/item/2838.html
2018-04-27 1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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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家族信托,你能否清晰回答这6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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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rning]家族信托是落实客户私人财富保障与传承目的的一种信托法律关系,不过它与理财类的信托产品不同。理财类信托产品的信托目的是投资收益。而家族信托的首要目的不是投资收益,而是进行私人财富的管理,是私人财富保障与传承的法律架构的搭建。[/warning] 随着财富传承理念的不断深入,现在越来越多的高净值人士开始关注家族信托领域,有些客户会思考:自己是否有设立家族信托的需要呢?设立家族信托,你能否清晰回答这6个问题?
(一)设立家族信托是否需要经过太太的同意
如果客户已婚,那就需要配偶的同意。因为我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里明确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设立信托往往需要把大额的现金、股权或者房产,作为信托财产,交与受托人,这时的处理就不属于日常生活所需,是需要经过配偶同意的。 所以,在设立信托时,受托人(一般是信托公司)往往要求客户的配偶必须签署一个同意函——同意委托人用夫妻共有财产设立信托,否则信托公司不接受委托。有一种特殊情况——客户虽然结婚了,能够提供非常明确的证据,证明设立信托的财产属于他的个人财产。但前提是,证据非常明确清晰。
(二)在中国大陆,股权和房产能否设立信托
可以设立家族信托的财产不光是现金类财产,在中国境内的企业股权、房地产,统统都可以设立家族信托,成为家族信托的信托财产。但是为什么我们现在看到的很多家族信托都是资金类的财产呢?这主要取决于两个问题: 1、中国目前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还不完善。 2、目前中国还没有针对信托关系,尤其是家族信托有明确的税收的优惠政策。 如果用股权或者是房地产来设立信托,那么股权、房产需要从委托人名下过户到信托公司名下,对于公司登记机构、房屋权属登记机构来看,这种过户就是股权或不动产转让关系,要缴纳相应的税费。所以这个问题非常明确的是,在中国,股权和房地产是可以用来设立信托的,这没有丝毫问题。
(三)设立家族信托能否隔离债务?
在设立家族信托时,如果这个信托是有瑕疵,那么在隔离家庭债务的功能会打折扣。这种瑕疵主要有两个方面,
1、委托人设立信托时,是否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我国《信托法》第12条: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不过债权人申请撤销信托有时限限制。《信托法》第12条第三款规定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2、就是设立信托之后,信托财产到底会不会因为委托人的债务而被强制执行?
《信托法》第17条规定:除因下列情形之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在设立信托时,如果财产上有抵押权、质权这些优先受偿的权利,将来权利人可以要求对信托财产进行执行。但是目前所设立的信托,基本上是现金类的财产,即使是用股权和房地产设立信托,信托公司也不会接受有抵押权或质权的财产来设立信托。所以,根据这一规定强制执行信托财产的情形目前极少会发生。只要满足以下两个前提,信托有比较强的债务隔离功能。第一、在设立信托时,不存在损害债权人情况;第二、在设立信托时,信托财产本身不存在优先受偿的权利。
(四)信托能否防范子女的婚姻风险?
目前对于信托利益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即使在信托合同里有信托利益属于个人财产的规定),还存在争议。一方认为,这应当参照父母对子女单向指定赠与的法律规定,在信托合同中已经明确属于受益人的个人财产,离婚不受分割,所以,这就是属于个人财产;但是另外一方的意见是,信托法律关系不能够直接等同于赠与法律关系,在合同中约定信托利益属于个人将来未必能够获得司法审判的支持。 所以,我们的建议是可以在信托合同中约定信托利益属于个人财产,但是究竟个人还是夫妻共有,有待于将来司法解释作出明确的规定。
(五)信托公司破产会不会损害信托财产?
对于这个问题,这里可以很明确的告诉客户大可不必担心,因为《信托法》第16条明确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也就是说,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如果信托公司欠债,或者是破产,也只能拿信托公司自己的财产去清偿或清算,是不能够动用信托财产的。如果信托公司面临破产,是可以变更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交付新的受托人。所以,信托财产是安全的。
(六)获得的信托利益是否免交个人所得税?
很多金融专业人士对这个客户关心的问题给予的解答含混不清。目前关于信托利益的分配,不管是理财型信托产品,还是家族信托,受托人不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是否免缴。所以跟客户宣传信托利益分配免交个人所得税,是不严谨的。只能说对于受益人的分配,告诉客户,信托公司目前不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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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家族信托,你能否清晰回答这6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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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7 1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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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的重要课程:信托计划具体怎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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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rning]信托计划就是大型企业有融资的需要,提供抵押和担保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制定信托计划,同时确定监管银行,交银监会报批后,由信托公司公开向社会发行募集资金,并和投资者签订信托合同,投资者的钱直接汇给监管银行,由银行保证专款专用,到期收益和本金也由银行直接划转。[/warning]
信托计划的特点
1.信托具有融通资金的性质 2.信托方式灵活,适应性强 3.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 4.信托收益稳定,且远远高于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息,是银行定期存款的理想替代品 5.国家信托计划的发行与运作监管严格,有效的保护了投资人的利益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的条件
1.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 2.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 3.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4.信托期限不少于1年; 5.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6.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7.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 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案例理解
A地产公司想在B市搞个住宅地产项目,但是由于一些条件,无法直接从银行获得较低利率的贷款。无法从银行贷款,也没有发行债券的资格,但是这个地产项目A又非常有把握,却只有30%的资金,怎么办? 答案是:找信托公司C去! 信托公司派了D经理过了负责此事。 D经理(对地产行业的开发和运作有深入的了解和较为丰富的经验)带了几个助手,对A地产公司的实力和项目的前景及可行性做了深入分析,得出结论:该公司资产实力、地产开发实力雄厚,该项目前景看好,风险不大。 经过协商,信托公司向A地产公司表达了以下想法:我们公司不可能直接投资金给你们,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发行信托理财计划的方式从老百姓手里募集到资金给你们。你们给我们2%的手续费,给银行1%的手续费(他们帮我们找到了客户),给投资者9%的利率,产品期限一年。为了能够吸引投资者,我们必须设立许多风险控制措施,我们会把产品的份额设成优先级和次级。你们的资金用来买次级份额,投资者的自己买优先份额,亏先亏你们的。整个地产项目的资产全部归属于我们这给信托项目:既不是你们名下的资产,也不是我们名下的资产,而是以一个项目独立存在。整个信托项目的资金流也归我们来管理,第一期楼盘卖出的自己必须先用了偿还投资者的资金。如何? A地产公司一算总的融资成本12%,但是一想这个项目自己预估的利润远高于这个融资成本,所以马上签署合同。 过几天,银行的一些大客户就会收到了客户经理的来电:“张老板您好,我是F银行的客户经理小G,我们行现在有个信托产品,1年期,收益率9%,大型房地产商A是融资方,风险控制措施也很到位,你要不要考虑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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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的重要课程:信托计划具体怎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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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7 10: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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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的税收筹划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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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rning]税务筹划,是所有高资产人士必须要关心的事情,也正因如此,很多私人银行和家族办公室都有一位税务专家,向客户提供税务筹划方案。信托,就是进行税务规划的一个很有效的工具。今天聊聊信托的税收筹划功能。[/warning]
(一)为什么说信托是进行税务规划的一个很有效的工具呢?
首先,从信托的原理来看,客户作为委托人,将资产的法律所有权让渡给了受托人,而收益权也分配给了受益人。假定客户既不是信托的受托人,也不是受益人,那这部分资产的任何增值及收益,所产生的税负就不应该是客户来承担。信托的成立可以有效地将个人的资产与信托资产区分开来。在信托的存续期,如果很好地设计信托的架构,并很好地做出分配方案。信托是可以使客户个人及家庭的整体税务有机会进行节税的。通过信托持有资产,并根据不同受益人的税务身份以及不同信托资产的类别及所在地而进行不同形式的管理和分配,最终是可以达到纳税递延、税种变更、税率减低等预期效果的。 离岸信托避税方式
(二)在避税地设立个人持股信托公司
一个高税国的跨国纳税人可以在某个免征所得税和遗产税的避税地设立一个个人持股信托公司。所谓个人持股公司是指消极投资收入占总收入65%以上,50%以上的股份被五个以下的自然人持有的公司。由于这种公司被五个以下的个人所控制,所以跨国纳税人很容易利用其亲属的化名来顶替,而实际上却是由他一人控制公司。然后,他把位于高税国的财产信托给这家公司经营,并逐步将在高税国的财产及其经营所得转移到避税地。他本人可以是这笔信托财产的受益人。他死后这笔财产也可以按事先确定的办法分配给指定的受益人。这样就可以逃避掉全部或一部分的所得税和遗产税。
(三)利用自由裁量信托减少所得税
现代各国对所得税的征收采取的都是累进税率,所得级距越高的部分,适用的税率也越高。信托人可以在避税地设立一个自由裁量信托,当某一受益人由于信托收益的分配使其总收入增加而可能适用较高级距税率时,受托人根据信托人事先设定的条件有权决定不再对其进行分配,而将信托收益分配给收入较低的其他受益人,从而确保信托收益能一直适用较低的税率。跨国集团通过这种特殊形态的信托设计可以达到在集团内部各子公司之间进行收入分割、转移所得的目的,从而使得集团整体的税收负担下降。
(四)与滥用国际税收协定的避税方式相结合
如果位于某避税地的银行与一项贷款的利息支付国之间签订有减征预提税的双边税收协定,但是发放贷款的跨国纳税人所在国与利息支付国之间却没有这种税收协定,那么跨国纳税人就可以与该避税地银行签订信托合同,由银行作为受托人代为收取利息,跨国纳税人则由此逃避了一部分税收。
(五)信托结构复杂化
信托一般建立在对其实行管理的避税地,但是跨国纳税人往往通过对各具特色的避税地的巧妙搭配来获得最大的避税效果。例如巴哈马信托允许受托人不必是居民,信托资产不必存放在巴哈马,并对信托颁布有资产保护法以抵制债权人和大陆法国家的裁决。泽西岛对信托业实行税收裙带,境内的受托人如取得信托财产的境外所得,而受益人又不是泽西岛居民,这一信托企业不必缴纳所得税。这样,委托人就可以先在巴哈马设立信托,再将该信托及其财产从巴哈马转移出来交给泽西的受托人在泽西境外进行管理。在这种设计下,信托、受托人、管理地分处异地。精心安排的信托结构不仅使纳税人充分享受到了各个避税地所提供的税收利益,同时也散布了迷惑税务当局的烟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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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的税收筹划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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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7 10: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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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为什么要设立家族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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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rning]目前,海外的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设立家族信托早有不少先例, 2012年龙湖地产吴亚军离婚案中,也因为家族信托的运用,避免了离婚对企业的运营和股价造成影响。对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设立家族信托,具有典型性、普遍性的需求。[/warning]
(一)上市公司设立家族信托的好处
对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设立家族信托,具有典型性、普遍性的需求无非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
1、资产保护与隔离的需求
在有些案例中,创始人未婚单身,考虑到公司在上市的前后,价值会有天壤之别,因此希望通过信托将未来可能价值几亿、几十亿的上市公司股份资产进行隔离保护,避免因为发生离婚,而导致个人资产的大幅缩水。
2、财富传承的需求
从家族传承规划的角度看,我们接触的具有控股地位的企业家的一个具有代表性的隐忧是,如果未来发生股份继承和分割,那么本来家族具有的控股地位很可能因为股份在切分之后,而丧失实际控制人地位。即便各方可以订立“一致行动人”协议,仍然无法防止某一方作出对其所拥有的股份的处分(出售、质押、赠与等),最终股份也越分越少。 而企业另外两方面的担心则是,一方面,企业未来的传承和接班究竟如何安排—如果通过“法定继承”,或出现“群龙无首”的状况,或出现某一方因为所持股份略高而出乎意料地成为公司的掌控人—无论哪种情况,都很可能产生家族企业的权力纷争,导致企业的管理、运营不稳定,最终导致股价的下挫。而针对股权结构和传承方案如何设计和筹划,也是上市公司股份的家族信托所需要严谨和周密地加以考虑的,而不是想当然地认为信托公司能够自动地做好家族企业的管理人。笔者曾在《企业传承的股权设计之道》一文中就企业股权的传承进行了详细的阐述,笔者也会将这个问题在未来的文章中进一步加以探讨。另一方面,则是出于对二代可能“败家”或者“被骗”的担心。当创一代无法明确二代或者三代是否能够有效接班的情况下,是否这样的“继承人”会在获得几亿、数十亿的资产之后变得游手好闲、无所事事,甚至大肆挥霍,导致家道败落?那么唯一有效的方法,就是将上市公司股份的所有权与这些“继承人”有效“隔离”。
3、遗产税的考虑因素
由于实际控制人或者上市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通常市值不菲,动辄几亿、几十亿乃至超过百亿,因此,如果未来遗产税突然到来,可能其中的 40%、50% 就要上缴遗产税。届时家族成员是否有几十亿的现金缴付遗产税?台湾的 “经营之神”王永庆去世之后,由于大部分资产没有规划,其后人缴纳的遗产税超过 100 亿新台币。由于无法拿出那么多现金缴税,其后人最后只能通过抵押公司的股票获得银行贷款缴税。 在和客户的交流中我们发现,不少客户还遇到这样的两难境地:如果尽早将股份赠与自己的孩子,自然可以避免、降低未来遗产税的缴纳金额,但是孩子获得了这些价值不菲的资产,又面临离婚、被骗、被算计的风险。那么综合而言,通过设立家族信托,是一个解决上述两难境地,保护家族对股份的控制地位的科学和有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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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为什么要设立家族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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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7 10: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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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职能究竟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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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rning]信托业以其独特的,有别于其他金融机构的职能,牢固地在现代各国金融机构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并以其功能的丰富性,而获得“金融百货公司”之美誉。但必须明确的一点是,虽然时值今日,信托业的职能很多,但其原始功能——财产管理功能是其基本职能,其他诸种职能,都是在这一职能的基础上行生而来。[/warning]
信托的基本职能——财产管理职能
“受人之托、为人管业、代人理财”
财产管理功能是指信托受委托人之托,为之经营管理或处理财产的功能,即“受人之托、为人管业、代人理财”。 现代信托业所从事的无论是金钱信托还是实物信托,都属于财产管理功能的运用,其理论支持是现代产权理论。在该功能下,信托业作为受托人,必须按委托人的要求或其指定的具体项目,发放贷款或进行投资,为委托人或受益人谋利。而且,信托财产所获收益,全部归受益人享有,信托机构只能按契约规定收取相应手续费。
财产管理职能的特点
1.管理内容的广泛性 信托的财产管理泛指对一切财产的管理、处理和运用,不单指企业财产,还包括对国家、个人、法人、团体等的各类有形财产及无形财产的管理和处理。 2.管理目的的特定性 信托机构受托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理,其特定目的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不是为了受托人的利益。 3.管理行为的责任性 信托机构受托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理时,如果发生损失,只要符合信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信托机构可以不承担此种损失。但如果是由于信托机构的重大过失而招致的损失,信托机构要承担对委托人的赔偿责任。 4.管理方法的限制性 受托人虽然得到委托人的授信,接受了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但受托人如何管理和处理信托财产,只能按照信托的目的来进行,受托人不能按自己的需要随意利用信托财产。
信托的派生职能
信托的派生职能是在信托固有的基本职能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归根到底,是伴随着信托的财产管理的发展而产生的。以下几种是信托的派生职能:
融通资金职能
融通资金功能是指信托业作为金融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身就赋有调剂资金余缺之功能,并作为信用中介为一国经济建设筹集资金,调剂供求。 由于在商品货币经济条件下,财产有相当一部分以货币资金形态存在,因此对这些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就必然伴随着货币资金的融通。表面上看信托业的这一功能与信贷相似,但实则有质的区别:在融资对象上信托既融资又融物;在信用关系上信托体现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多边关系;在融资形式上实现了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相结合;而在信用形式上信托成为银行信用与商业信用的结合点。因此,信托融资比信贷融资有显著优势。
协调经济关系职能
协调经济关系功能是指信托业处理和协调交易主体间经济关系和为之提供信任与咨询事务的功能。 其有别于前二种功能形式,不存在所有权的转移问题。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固有的信息不完备和交易主体内存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使得交易费用越发昂贵。因此,为降低交易费用,弱化交易对方的机会主义行为,交易主体通常都要了解与之经营有关的经济信。信托机构通过其业务活动而充当“担保人”、“见证人”、“咨询人”、“中介人”,为交易主体提供经济信息和经济保障。
社会投资职能
指信托业运用信托业务手段参与社会投资活动的功能。 信托业务的开拓和延伸,必然伴随着投资行为的出现,也只有信托机构享有投资权和具有适当的投资方式的条件下,其财产管理功能的发挥才具有了可靠的基础,因此,信托机构开办投资业务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信托机构的普遍做法。
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职能
信托业可以为欲捐款或资助社会公益事业的委托人服务,以实现其特定目的的功能。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热心于公益事业,纷纷捐款或者设立基金会,但他们一般对捐助或募集的资金缺乏管理经验,并且又希望所热心支持的公益事业能持续下去,于是就有了与信托机构合作办理公益事业的愿望。信托业对公益事业的资金进行运用时,一般采取稳妥而且风险较小的投资方法,如选取政府债券作为投资对象。信托机构开展与公益事业有关的业务时,一般收费较低,有的甚至可不收费,提供无偿服务。
中国信托业的职能定位——分清主次,其他辅助
以财产管理功能为主,以融通资金功能次之,而以协调经济关系功能、社会投资功能和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功能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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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职能究竟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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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7 10: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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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如何挑选信托产品?在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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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rning]高收益的信托产品所带来的财富效应,已经使越来越多的普通投资者希望加入到这一理财行列中。如果想要投资信托产品,就一定要了解信托产品购买流程及注意事项,我们就一起来详细了解下如何选择信托产品,购买信托产品的流程又是怎样的?[/warning]
选择信托产品的注意事项
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相应风险的信托理财产品
一般而言,投资于房地产、证券市场的信托项目风险略高,但其收益也相对较高;而投资于基础设施的信托项目比较稳定,现金流量明确,安全性好但收益相对较低。因此,有条件的投资者,最好购买低风险、收益适中的信托产品。
应考察信托产品的盈利前景
目前市场上推出的信托产品大多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即事先确定信托资金的具体投向。因此,投资者在购买信托理财产品时要关注信托项目的好坏,如信托项目所处的行业、运作过程中现金流是否稳定可靠、项目投产后是否有广阔的市场前景等。这些都隐含着信托项目的成功率,关系着投资者的本金及收益是否能够到期按时获取。
要考察信托项目担保方的实力
在选择信托理财产品的时候,不仅应选择融资方实力雄厚的产品,而且应考察信托项目担保方的实力。一般而言,银行等金融机构担保的信托理财产品虽然收益相对会低一些,但其安全系数却较高。
应考察信托项目的风险控制措施
风险控制主要包括担保措施和结构化设计。投资者要查看担保措施是否完备,万一项目出现问题,原先预设的担保措施是否能及时有效地补偿信托本息。现在很多信托产品会采取双重甚至三重担保措施,以提高信托产品的信用等级。而结构化设计要关注优先级与劣后级之间的比例,看劣后能否很好的覆盖优先级本息。
投资者应了解信托投资公司的资信情况
包括其资产状况、组织结构、诚信度、内部管理水平和历史业绩等。选择信誉好、选择资金实力强、诚信度高、资产状况良好、人员素质高和历史业绩好的信托公司。
信托产品购买流程
咨询及预约
信托产品的首个流程就是,投资者可以通过互联网了解最新的信托产品推介信息。这是如何购买信托产品的起点,对感兴趣的信托产品,投资者可以通过在线咨询或电话咨询等方式详尽了解项目内容和投资风险情况。决定购买后进行预约。预约实行“金额优先、金额相等,时间优先、额满即止”的原则。
确认及缴款
信托产品开放进款后,投资者又该如何操作?按照预约信息,将资金划入信托公司的信托资金专户;信托公司查到款项进账记录后与投资者确认,这是购买流程的第二步。一般募集账户开户行的进账流水单,在下午5:00-5:30左右打出来。
签署信托合同
委托人交款后与信托签署信托合同及相关文本,签约时委托人须向受托人提供银行转账凭证原件、信托利益划付账户、身份证明文件以及信托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发放权益证书
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公司将在成立后约定时间内向受益人发放受益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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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如何挑选信托产品?在线等!
https://www.helenjia.com/item/2828.html
2018-04-27 10: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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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得不了解的信托公司风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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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rning]我国的信托行业曾经经历过六次大的行业整顿,风险频发是信托行业几经兴废的主要原因。因此,对于一家信托公司而言,风险管理是永恒的主题,也是永恒的难题。随着市场、客户和产品的交织变化,风险管理的深度和广度也需要不断提升。总而言之,风险控制在信托业是非常关键的。这里介绍一下信托公司化解信托风险的常用措施。[/warning]
变更信托项目期限
如果信托公司提前发现信托项目存在风险隐患,可能导致未来出现违约,或者交易对手违反了信托合同相关条款,信托公司可以在信托项目尚未到期的时候就终止信托项目。对于债权融资,信托计划制定分步放款和部分还款制度,监管交易对手资金运用,对于股权投资项目,信托公司还会派驻董事会成员参与被投资企业重大决策,因此有充分的机会发现风险。 如果信托公司未能及时发现项目风险,或者是信托计划募资金投向金融市场,但是到期存在浮亏,那么信托公司在取得委托人同意后,也可以延长信托项目的期限,一般为6至12个月。延长期限的条件是基础资产本身不存在重大贬值风险,只是短期内出现减值或流动性不足,预计未来仍能取得良好收益。投资者可以给予融资方更多时间筹措资金;如果是投向金融市场,在股市和债市的周期波动中,浮亏很可能在未来变为浮盈。 还有一种措施与延长信托项目期限效果相似,即成立一个新的信托计划给原先的融资方再融资,相当于借新债还旧债。但这同样需要信托公司确信融资人基本面好转,未来能够偿还信托贷款。 变更项目期限一般不需要处理抵押物,不涉及第三方机构,流程最为简单,资金回收时间相对确定,是信托公司通常采用的方式。此外,这样做可以在风险还没有完全暴露的情况下避免损失扩大化,或是“用时间换空间”消化风险,产生的舆论影响较小。
寻找第三方接盘
如果难以通过变更期限或者置换资金兑付,其次的选择是寻找第三方机构收购信托债权,将所得现金支付给投资者。在信托计划兑付后,风险并未彻底消除,只是转移到接盘方。资产管理公司在信托计划到期当日进行收购的交割,投资者兑付首先可以得到保障;资产管理公司擅长于处置不良资产,能够从中获益;信托公司也不必用自有资金兑付。可以说,这是一个三方都乐于接受的结果。
第二还款来源
第二还款来源是指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或者对抵押物和质押物变现,仍属于信托计划约定的还款方式之一。只有在基础资产实在无法实现兑付的情况下,第二还款来源才能启动。 相比于前面两种措施,通过第二还款来源存在更大的不确定性。 首先,处置风险所需的时间取决于司法流程。由于具备管辖权的法院一般为财产所在地法院,或是被申请企业所在地法院,时间并不可控。 其次,在担保物所有权划转之后,最终兑付还取决于变现的难易程度。如果信托计划以不动产、艺术品、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债权资产作为抵押、质押物时就会出现变现难的情况。
自有资金兑付
用自有资金兑付对于大多数信托公司来说难以承受。信托项目规模往往在2亿-3亿元,部分项目高达数十亿元,而信托公司注册资本大多在十几亿元,兑付后意味着巨大的资本损失。但这也是前述方法都难以实现时最后的选择。央行在《2014年金融稳定报告》中提出,要逐步打破各类理财产品的刚性兑付,树立“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投资者万不可因为过往信托风险都由信托公司化解,而丢失风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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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得不了解的信托公司风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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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7 10: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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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如何防范信托风险?这里有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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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rning]由于目前信托收益率一般都在4%--5%,远远高于银行的同期存款利率,且在证券市场普遍不景气的情况下,这样的收益率对投资者还是颇有吸引力的。但是,信托计划存在的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且信托公司的经营缺少相应的规范,使得投资者购买信托产品的风险实际上要远远大于买股票的风险。而且由于信托产品份额和金额的限制,决定了信托投资者一般不是中小投资者,一旦发生损失,数额较大。所以投资者对信托产品的风险一定要有理性的认识,同时更要学会防范风险。[/warning]
投资者应选择有较好口碑的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
《暂行办法》出台前,投资者缺少了解信托公司的渠道,而《暂行办法》出台后,信托公司必须依据《暂行办法》的要求公开披露公司的年度报告以及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同时投资公司的董事会要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完全可以通过查阅上述报告了解信托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的治理情况、风险状况等。对于财务不佳、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经营风险较高的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不宜购买。 法律规定,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计划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但投资者要想举证证明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存在的违约和失职行为,客观上还是非常困难的。在出现风险时,与其将希望寄托在追究信托公司的失职上,还不如选择一家实力较强,具有丰富经验的信托公司。
投资者应重点关注拟与信托公司签署的信托合同
信托合同是确定投资者与信托公司权利义务的唯一书面文件,投资者一定要仔细阅读。笔者就曾经遇到过投资者直到信托计划出了问题才开始研读信托合同的情况。在签署合同前,投资者应该考虑信托项目的收益达到信托公司承诺收益的可能性。如果信托公司承诺收益的可能性到期实现较小的话,这样的信托产品风险较高,即使到期能够实现信托收益,也很有可能不是来源于信托项目本身,而是保证人或信托公司以其固有资产支付的。
投资者应了解风险控制措施
应仔细查看信托计划的配套合同中对风险控制措施的约定,优先选择有实物资产担保的项目。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房屋、上市公司股票等实物担保与应收账款质押、收费权质押等措施相比,更安全有效,变现也更快捷。此外,抵押物估值如何,抵押率如何也是需要关注的问题,抵押率越低,相同价值的财产担保的债权金额越小,投资者的风险也就越小。 此外,还要关注信托计划享有的是否为第一顺位抵押权,如果不是第一顺位抵押权,排在前顺位的抵押权人何时注销抵押权,担保金额多少也是非常重要的问题。 对于保证担保,则需要重点关注提供担保的公司及个人是否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一般而言,上市公司、国有企业等主体的偿债能力较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更强,而自然人的担保,由于难以掌握其财产状况,实践中向其追究担保责任存在一定的困难。
投资者应关注信息披露
根据相关要求,信托公司应按季制作信托资金管理报告,融资方、担保人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时,信托公司应向投资者做出紧急披露,以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投资者在购买了信托产品后,不能一劳永逸,应及时关注信托公司的信息披露,在出现或可能出现问题的时候,及时与信托公司沟通。投资者的压力是信托公司勤勉尽责、处理好信托事务的最大动力。 信托计划一旦成立后,投资者几乎处于对信托财产的失控状态,对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可以讲是一无所知。所以在签订合同时,投资者应该与信托公司就信托财产的审计事宜、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进行明确约定,要求信托公司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或其他指定的人选披露信托财产的最新情况,并且定期公布信托财产的审计报告。 最后,在信托计划进行中,集合信托计划受益人有权向信托公司查询与其财产有关的任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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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7 10: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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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的运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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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rning]作为财富管理和传承的重要工具,家族信托自落地以来逐渐被市场接受、熟知,并在信托公司转型发展的背景下成为信托公司尝试财富管理转型、回归信托本源的着力点,信托公司纷纷成立家族信托团队和家族办公室着手开展该业务。[/warning] 家族信托的业务运作模式主要分为四种。
(一)信托公司推出的运作模式。
作为家族信托的发源地,信托公司在客户资源、产品设计、人员配备等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此外,银监会“99号文”指出信托公司应把家族信托业务作为业务转型的方向之一。信托公司主导模式主要由信托公司主导家族信托业务的客户拓展和产品服务。信托公司提供的两大主要功能分为财富传承和资产配置。而财富传承又可以分为设立专项基金、婚姻与血缘风险管理、私人与法人财产分割、公益慈善、多元化财富分配等。为了避免家族财富传承可能引发的家族内部矛盾,委托人对受益人的权利进行了限制,如损害其他受益人的利益,委托人有权直接取缔其受益权。同时,在收益分配上,可根据实际状况抉择是否选用一次性分配、非定期分配等,进而满足委托人多样化的需求。
(二)私人银行推出的运作模式。
私人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模式是由银行与信托公司形成战略合作,在客户需求分析、产品结构设计以及具体投资策略方面各取所长、共同管理信托资产。信托公司与私人银行合作开展家族信托的模式能够有效弥补各自不足,发挥各自优势。一方面,私人银行拥有庞大的客户群体,能够提升家族信托的接受度,形成客观的市场需求;另一方面,信托公司跨资本市场的运作能力和定制化设计能力可以提升客户信托资产的配置范围,分散投资风险,落实委托人意愿,从而更有利于信托目标的实现。两者通过开展业务合作,能够做到优势互补、相互支撑,该模式也是在当前市场环境下应用广泛的业务模式。
(三)私人银行+信托公司合作推出的运作模式。
是指私人银行与信托公司构建战略合作关系,在信托产品设计、潜在客户分析、客户需求分析以及投资策略选择上各取所长、共同管理信托资产。委托人设立此类信托的目的主要包括家族财富传承、风险隔离、财产保值增值等。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通过构建由投资顾问、财务顾问、法律顾问、项目经理等组成的家族信托项目团队,为高净值客户提供专属的家族信托解决方案,满足客户的多样化需求。目前,此类家族信托产品均以单一信托形式发行,委托人仅限于单个自然人,受托人为信托公司,商业银行承担财务顾问和托管人的角色,受益人由委托人亲自指定或变更。在信托收益分配上,主要采用定额分配和不定额分配。此类信托具有资金门槛高、合同期限长和不可撤销性等特点,具体来讲,其受托资产在3000万元以上,合同期限不少于5年。
(四)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合作推出的运作模式。
保险金信托是以保险金为信托资产,由委托人和信托公司签订保险金信托合同书。当被保险人身故发生理赔或保险满期时,保险公司将保险赔款或满期保险金交付于受托人,由受托人依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或将信托财产分配给受益人,并于信托期间终止或到期时,交付剩余资产给信托受益人。简而言之,保险金信托是投保人将保险合同下的权益(主要是保险理赔金)设立信托,一旦发生保险理赔,信托公司将按照投保人事先对保险理赔金的处分和分配意愿,长期且高效地管理这笔资金。在受益人设置上,可以设置为未出生的三代、四代直系亲属等。保险金信托产品兼具资产管理和事务管理功能,实现了保险服务和信托服务的融合。这意味着除目前已有且较为常见的保险资金投资信托计划及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双向入股这两种模式外,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在消费端产品层面的合作终于实现突破,首次实现了“保险+信托”模式的融合,为中国日益增多的高净值客户提供了多元化的财富管理手段。 [warning]虽然家族信托在财富传承、合理避税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但是企业家采用家族信托手段来控制家族企业或者投资时,必须对不同模式的家族信托进行深入的分析,了解不同模式所具有的优点与不足,结合自身特性,在公司治理机制等方面进行配套调整,尽可能的发挥家族信托的正面作用,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实现家族企业和谐永续经营的目标。[/war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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