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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富家庭为何要开始做家族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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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rning]提前做好财富传承安排,已经成为每个中国家庭的必修课,而且这件事越早做越好!提前做好财富传承安排,已经成为每个中国家庭的必修课,而且这件事越早做越好![/warning]
(一)受益人不受继承法限制
家族信托的受益人可以是子女、配偶等直系亲属,也可以是隔代出生或未出生的孙子女。而且资产一旦进入家族信托,其所有权则与原所属人隔离,除了受益人之外,其他人均无权触及资产,分配时也不受继承法顺位的约束。即便委托人身故,依然可以按照委托人生前意愿对财产进行分配和处置,实现财富安全传承。这一特性,就解决了上文案例中“逆向继承”问题。家族信托不是理财产品,而是服务,是一种法律结构。家族信托归根结底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委托人根据他的个性化条款将财产的所有权转让给受托人,最终目的是由受益人受益于信托成立期间的收益分配,以及信托解散之后的最终财产处置。
(二)个性化设计传承方案
家族信托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可根据设立人和家庭的实际需求订制个性化方案,包括信托期限、收益分配条件和财产处置方式等。如可根据“学业规划”、“创业激励”、“结婚”、“年龄阶段规定”设定受益人收益获取条件,帮助子女成长、促进家庭的稳固。信托作为处理财产的设计,其灵活性没有其他法律能匹敌,设定信托的目的就如同律师的想象力一样无限。经过专业的运作,资产实现了大幅增值,受益人每年都有丰厚回报。合理的家族信托方案,可避免财富缔造者去世后,家庭悲剧、亲情离散、企业分崩离析等不幸的频繁上演,保障子女的生活和教育,避免子女败家。
(三)卓越的税务管理功能
由于家族信托中的资产,实现了法律上的所有权转移,信托财产将不作为委托人遗产,因此在继承上可以合理优化遗产税等税务问题。从各国税收力度来看,优化税负是值得所有富裕家庭重视的问题。在家族信托充分隔离的基础上,再通过离岸公司实现另一层隔离,从而实现了税负的合理规避。 李嘉诚也设立了多个家族信托基金,分别持有旗下公司的股份,并指定其妻子及子女为受益人。通过家族信托基金持有公司股份,使得李超人即使年赚60多亿港元,也可以通过合理避税,无需缴纳所得税。
(四)严格保密的信息
家族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管理和运用都以受托人的名义进行,除特殊情况外,受托人无权向外界披露家族信托财产的运营情况。因此,家族信托也被称之为“不透风的墙”。上世纪80年代末,钢铁大亨庞鼎文曾通过一家控股公司经营着香港最大的钢铁公司。90年代末基于生意考量,庞鼎文通过家族信托运作,将巨额财产转移进多个复杂的信托计划中,成功实现了资产转移,规避了财产认证和各类风险。这一过程始终严格保密。直到后来在庞鼎文诉香港遗产税署一案中,因为诉讼的需要,庞鼎文所设立的家族信托相关信息才得以披露。
(五)家族治理与文化传承
家族信托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托管家族企业股权,实现家族财富与家族文化的共同传承,这点在洛克菲勒家族身上体现淋漓尽致。作为世界上第一个亿万富翁,洛克菲勒在1882年就成立了家族办公室。目前为止,洛克菲勒家族已经传到了第六代,却依然是全球各行业的“中坚力量”,而这其中,洛克菲勒家族基金功不可没,不仅保住了洛克菲勒家族的庞大资产,而且巨大的财富没有成为后代的包袱和不思进取的原因,反而变成一种社会责任感和维续家族事业的动力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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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富家庭为何要开始做家族信托?
https://www.helenjia.com/item/2848.html
2018-04-27 1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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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是如何实现债务隔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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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设立家族信托时,如果这个信托有瑕疵,那么在隔离家庭债务的功能会打折扣。这种瑕疵主要有几个方面:
(一)委托人设立信托时,是否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信托法》第12条: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不过债权人申请撤销信托有时限限制。《信托法》第12条第三款规定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也就是说债权人首先能够知道这一信托的存在。其次,他能够证明信托的设立损害了他的利益,最后,在法律规定的一年时间内申请撤销这一信托。否则,就不能撤销这一信托。所以在设立信托时,如果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就会存在债权人将来撤销信托的风险;如果设立信托时不存在损害债权人的情形,就不必不用担心将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问题。
(二)设立信托之后,信托财产到底会不会因为委托人的债务而被强制执行?
《信托法》第17条规定:除因下列情形之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如果财产上有抵押权、质权这些优先受偿的权利,将来权利人可以要求对信托财产进行执行。但是目前所设立的信托,基本上是现金类的财产,即使是用股权和房地产设立信托,信托公司也不会接受有抵押权或质权的财产来设立信托。所以,根据这一规定强制执行信托财产的情形目前极少会发生。 只要满足以下两个前提,信托有比较强的债务隔离功能。 第一、在设立信托时,不存在损害债权人情况; 第二、在设立信托时,信托财产本身不存在优先受偿的权利。 经过合理设计的家族信托基本上是当前国内最好的资产隔离工具,能够最大程度实现客户各类债务风险隔离。
(三)那么,在设立家族信托时,是否需要取得配偶的同意呢?
对于一些家庭情况复杂的客户,通常会有这样的疑问:设立家族信托可以不告知自己的配偶吗?在实际操作中,答案通常是NO。有些客户的家庭情况比较复杂,他在设立信托时,往往不希望自己的配偶知晓,就告诉信托公司说:“我设立信托,就不要告诉我的先生或太太了”。但是现实生活中,如果客户已婚,那就需要配偶的同意。我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里明确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设立信托往往需要把大额的现金、股权或者房产,作为信托财产,交与受托人,这时的处理就不属于日常生活所需,是需要经过配偶同意的。信托公司一般都会在家族信托成立时要求配偶签署同意函。当然,有一种特殊情况:客户虽然结婚了,能够提供非常明确的证据,证明设立信托的财产属于他的个人财产。那么在受托人核验无误后可以接受无需签署配偶同意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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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是如何实现债务隔离的?
https://www.helenjia.com/item/2847.html
2018-04-27 1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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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什么妨碍了中国家族信托市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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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rning]在财富传承中,家族信托的形式虽然近年来也正在国内兴起,尤其得到许多民营中小企业家的青睐,但从其信托运作模式的普遍信任机制及与之适应的政策法规完善程度来看,仍有很长的路要走。[/warning]
(一)信任机制还有待建设
能够解决财富安全保障、财富传承的家族信托正在成为高净值人群关注的财富管理工具之一。但很多人认为家族信托至多只是一种产品,并不标准化。不少机构是考虑投资,不是资产保全、不是财富传承。 传统的融资类信托产品方面,因宏观经济增速下滑、企业不断降低杠杆、房地产企业和地方政府投资下降导致融资需求出现一定下滑,同时信托项目的兑付风险逐渐暴露,过去两年里信托行业增长的“高速列车”开始放缓,投资人面对高收益的融资类信托产品时表现得更加理性了。贝恩公司发布的《2015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显示,个人直接持有的融资类信托产品余额年均复合增速从2010年~2012年的约60%下降到约40%。 按照海外的一般运作形式,家族信托客户须将资产交给信托公司打理,一旦交给信托公司后,资产的所有权即不归其本人,而由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约定支配,资产的收益权则可根据其意愿指定受益人取得。但在中国,缺少契约文化的现实阻碍了富人们对家族信托的信任,特别是民营企业家背景的高净值客户对家族信托尤其是对其中的“财产权剥离”很没把握,不敢放手也不愿放手。 全面的家族信托管理理念薄弱,对家族信托高端客户的投资者教育有待加强。信托的基础为信任,信任的前提是“充分了解”。当我们面对客户的时候,互相信任的机制是非常关键的,其实很多的时间和精力,是跟客户的交流、如何建立新的机制。
不少专业内人士诟病家族信托的局面没有打开一定程度是因为国内目前的相关的法律制度与司法判例尚不健全。目前国内家族信托受限于一些政策法规。 首先,财产登记转移等配套制度不够完善。根据《信托法》,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及财产权利,包括房地产、艺术品、游艇等实物资产,原则上均可以作为信托财产。但在实际中,由于涉及信托财产的登记、转移等配套制度不完善,特别是对于信托财产的非交易性过户登记存在一定操作障碍,目前国内信托业务主要为资金信托业务,很多投资领域也受到限制,这为开展家族信托带来了障碍。 其次,中国现行税收制度尚未针对信托财产所有权与收益权分离的特点设计专门的税收制度,从而在涉及信托的营业额,获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房产转让的房产税,股权转让的印花税、增值税等征收方面产生了大量的重复征税现象,这些税收大大降低了个人资产大部分为股权、房产等非现金持有的高净值人群设立家族信托的热情,而且中国不动产和股权过户税负偏高更是给推动家族信托设置了不少的障碍。 另外,在国外,人们通过家族信托托管家族企业股权等金融资产,实现传承。但在中国,由于《信托法》未就股权资产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如果家族信托采用信托持股的构架,将无法对企业所有权、管理权以及分红权的清晰划分提供法律依据,一旦发生委托人死亡等突发事件,如何确定企业的管理者将成为复杂难题,缺乏明确出路。 同时,监管细则也束缚家族信托业务开展。如关联交易逐笔事前报备问题。由于家族信托涉及大量资产配置业务操作,都属于监管部门认定的“关联交易”,因此需要逐笔上报,降低了投资的时间效率。合同报备和信息披露与客户隐私需求冲突,由此导致的个人财富等隐私信息的曝光风险可能导致大量优质高净值客户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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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什么妨碍了中国家族信托市场的发展?
https://www.helenjia.com/item/2846.html
2018-04-27 1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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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常见的几个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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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rning]已经有越来越多的高净值人士开始关注家族信托,但是你真的了解家族信托吗?目前还是有不少人对境内家族信托存在错误认识,导致家族信托的的传承作用得不到最大化发挥。[/warning]
(一)误区一 离岸信托比国内信托要好
部分境外离岸信托从业人员出于某些个人目的,在宣传离岸信托业务的同时,有意贬低国内信托,长此以往,导致一些投资者对国内信托能否实现财产隔离存在疑虑。事实上,国内家族信托和离岸信托各有自己的功能和优势,而且在合法性、维权能力、交流便利等方面,国内家族信托比离岸信托更有优势。 首先,《信托法》要求在国内开展信托活动必须持有信托牌照,这意味着,离岸信托的主体资质可能得不到承认,其信托的合法性存在非常大的风险; 其次,当离岸信托在产生纠纷时,很可能会陷入国内司法管辖鞭长莫及的困境; 第三,语言和文化差异的障碍也会带来服务的困难。 因此,除非把资产转移出境,否则国内信托还是更有优势。
(二)误区二 股权和房产无法信托
2012年开始,我发现国内一些媒体和机构研究报告提出,因中国没有信托登记制度,导致短期内无法做家族信托。另有观点认为,由于信托登记制度的不完善,导致股权、房产很难作为家族信托管理的财产。这个观点是错误,新公司法已经修改了股权登记的有关规则,新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也不再要求工商部门对股东出资额进行登记,法律不再强制要求对股权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根据新确认的规则,一方面只要公司股东名册作了登记,股权就具有法律效力;另一方面最高法院近日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也明确了工商登记不是股权转让生效的条件。 因此,法律修改带来了家族信托发展的契机,股权纳入家族信托之中的障碍已经扫除。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并未确认房产以信托的方式办理过户登记,实践中房产必须以交易过户的形式置入信托,高额的过户费用是推广房产信托的实际障碍。 这些税收成本虽然可以通过税收筹划予以减轻的,但税收筹划也意味着成本。 其次,管理房产不同于管理资金,信托公司不能从资产管理中直接产生收益。 再次,房产过户之后,房产的使用、收益、处置都涉及到事务性的处理,会牵涉较高经济压力。 因此,将房产作为家族信托管理的财产,还存在一定的市场和经济障碍,但从法律制度上考量,本身并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三)误区三 民事协议可以取代家族信托
在处理婚姻、继承、监护或者其他家庭事务的时候,大多数律师往往建议当事人采取婚前财产协议、婚前财产公证、婚内财产协议、监护协议、遗嘱、遗赠抚养协议或其他相关的协议等方式。但受到相关法律规定的限制,这些协议并不能完全满足当事人的需求,在现实当中效果有限,或者会带来诸多的麻烦。 例如,如果采取协议方式对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进行约定,很可能被认定是无效的。而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家族信托也许是一件更好的选择。和民事协议相比,家族信托能够有效解决三个问题: 一是家族信托是委托人单方与受托人之间的协议,不需要家庭成员同意,甚至可以按照委托人意愿不让家庭成员提前知晓相关安排; 二是家族信托受《信托法》调整,可以排除《婚姻法》和《继承法》里面一些不符合当事人意愿的法规约束; 三是家族信托对财产采取持续管理和隔离管理的模式,无论财产如何变动,都会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实施。 当事人通常希望将家族财产、企业股权隔离于子女婚姻风险、自身婚姻风险和传承风险,一般会建议当事人通过设立家族信托,并配套遗嘱和家庭契约,形成资产隔离保护墙,避免由于这些风险而导致家族财产的巨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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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常见的几个误区。
https://www.helenjia.com/item/2845.html
2018-04-27 1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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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契约型基金?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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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rning]不少投资者就仅仅知道信托的投资门槛比基金高,其他就了解甚少。做投资购买理财产品,首先要对产品的基本知识要懂,否则你只会稀里糊涂地“被”购买。业内有一种通俗的说法,契约型基金:证监会监管下的信托。但是这两款产品到底有哪些不同呢?今天就来为大家一一“揭秘”[/warning]
基本概念
信托
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基金
往往是为了某种投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如信托投资基金,就是为了投资某个信托项目而设立的资金;退休基金,就是为了退休而设立的资金。 而契约型基金又称为单位信托基金(Unit trust fund),指专门的投资机构(银行和企业)共同出资组建一家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委托人通过与受托人签定"信托契约"的形式发行受益凭证——"基金单位持有证"来募集社会上的闲散资金。
本质而言,二者都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信托和基金最主要区别
投资门槛
两者均为100万起投,但信托300万以下投资者限制为50个,契约型基金则为200个,小额更灵活。
管理人的差别
信托的管理人即投资者委托的信托公司。目前我国有68家信托公司登记在册。 而契约型基金的管理人即基金业协会登记在册的基金管理人,目前有资格发行和管理契约型基金的公司在国内有上万家。 信托是委托人和信托公司之间直接签订委托合同;而契约式基金之间则加入了一个“基金托管人”的角色。基金托管人又称基金保管人,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承担资产保管、交易监督、信息披露、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等相应职责的当事人。基金托管人是基金持有人权益的代表,通常由有实力的商业银行或信托投资公司担任。
安全性不同
信托由于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的金融体系,并受法律保护,安全性比基金会更高一点,风险也会低。
投资渠道不同
信托的投资渠道比较广,不仅可以投资金融类产品,还可以投资实业,比如房地产项目、市政建设项目等,而基金挂靠的项目是金融市场,比如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等。
收益方式不同
信托有固定收益与浮动收益之分,固定收益类的信托产品的收益是固定的,浮动收益类的信托产品收益是浮动的。基金只有浮动收益的。
法律方面
两者适用的法律有差别。
资金募集方面
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必须经过证监会的批准,运行中受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募集无需银监会的批准,但需要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在运行中接受银监部门的监管。就信托而言,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异地推介集合信托计划的,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
投资流动性方面
开放型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回赎和转让都没有大的限制,封闭式基金,通常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动性也较强(但转让时通常折价较高)。而对于信托计划,在信托期限届满之前,不得回赎,但可以依法转让,流动性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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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契约型基金?NO!
https://www.helenjia.com/item/2844.html
2018-04-27 1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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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与信贷,真的只有一字之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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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rning]信托(Trust)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银行信贷是银行将部分存款暂时借给企事业单位使用,在约定时间内收回并收取一定利息的经济活动。[/warning]
主要区别
经济关系不同
信托是按照“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经营宗旨来融通资金、管理财产,涉及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个当事人,其信托行为体现的是多边的信用关系。 而银行信贷则是作为“信用中介”筹集和调节资金供求,是银行与存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发生的双边信用关系。这个过程中银行发挥了一个中介作用,分别与资金的供给方和资金的需求方发生借贷关系,银行既是借款人,又是贷款人,面对的对象不同罢了。
行为主体不同
信托业务的行为主体是委托人。在信托行为中,受托人要按照委托人的意旨开展业务,为受益人服务,其整个过程,委托人都占主动地位,受托人被动地履行信托契约,受委托人意旨的制约。 而银行信贷的行为主体是银行,银行自主地发放贷款,进行经营,其行为既不受存款人意旨的制约,也不受借款人意旨的强求。
承担风险不同
信托一般按委托人的意图经营管理信托财产,信托的经营风险一般由委托人或受益人承担,信托投资公司只收取手续费和佣金,不保证信托本金不受损失和最低收益。 而银行信贷则是根据国家规定的存放款利率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自主经营,因而银行承担整个信贷资金的营运风险,只要不破产,对存款要保本付息、按期支付。
清算方式不同
银行破产时,存、贷款作为破产清算财产统一参与清算。因为银行是经营货币、经营信用、经营风险的,当银行发生经济困难的时候,存贷款需要作为银行的财产统一清算。 而信托投资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由新的受托人承接继续管理,保护信托财产免受损失。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它不属于信托公司的自有财产,信托公司在发生危机的时候不能挪用信托财产。
信托为什么更受欢迎?
第一,银行贷款是非常标准化的产品,其利率的弹性比较小。而信托不同,它可以区别对待,灵活定价,可以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 第二,信托公司发放贷款,一般要与贷款人约定控制公章及限制重大经营活动,实时掌握企业财务和经营状况,这是银行贷款无法做到的。银行贷款只能从企业财务指标、管理指标等方面评价企业的债务清偿能力和风险,但不对企业经营管理施加影响。 第三,信托是依托公司具有直接投资功能,而且其贷款和投资是相互结合和互相转化的,这样可以满足依托资金运用的最大化,在收益和风险中力求做到最大平衡。 对比银行贷款,信托具有灵活性,个性化强的优点,不过需要注意信托有一定的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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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与信贷,真的只有一字之差吗?
https://www.helenjia.com/item/2843.html
2018-04-27 1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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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作用,看过你就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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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rning]信托的作用是信托职能发挥的结果。信托通过基本职能和派生职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warning]
拓宽了投资者的投资渠道
信托的特点——规模效益和专家管理使得投资者通过信托业务一般都能获得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信托拓宽了投资者的投资渠道,同时有利于改善我国单一投资渠道的局面。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导致经济活动的多样化和金融资产的多样化。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自主权和经营权的进一步强化,迫切需要信托的出现,以其灵活多样的方式来满足不同经济关系和不同经济利益的特殊要求。通过信托业务活动,将其他部门、企业的资金筹集起来,既能满足委托人所委托的一定目的和要求,又能使受托人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及搞活经济的需要积聚资金,支持社会再生产,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聚集社会闲散资金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货币流通量的扩大,沉淀间歇资金也越来越多,要挖掘这部分资金,单纯依靠银行是不够的。信托利用其经营方式灵活的优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吸收劳动保险机构的劳保基金、各种学会和科研机构的基金,以及各主管部门自主支配的委托基金,发挥理财、管理的职能,有效地利用信托资金,满足委托单位的要求。同时,信托还可以利用代理发行股票、债券、代理收付等手段,筹集社会闲散资金,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规避和分散风险
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的独立性,使得信托财产在设立信托时没有法律瑕疵,在信托期内能够对抗第三方的诉讼,保证信托财产不受侵犯,从而使信托制度具有了其他经济制度所不具备的风险规避作用。
促进金融体系的发展与完善
我国金融市场一直以银行信用为主,这种状况存在着制度性、结构性缺陷,无法满足社会对财产管理和灵活多样的金融服务的需要,而信托制度以独特的优势可最大限度满足这些需求。
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
通过设立各项公益信托,可支持我国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慈善等事业的发展。
有利于构筑社会信用体系
信用制度的建立,是市场规则的基础,而信用是信托的基石,信托作为一项经济制度,如没有诚信原则支撑,就谈不上信托,而信托制度的回归,不仅促进了金融业的发展,而且对构筑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促进我国的对外开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在经济技术方面仍有很大差距。这就需要我国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大力开展对外贸易,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开展国际经济合作。在这些活动中,许多国内企业急于寻找合作伙伴,并了解客户信息,掌握国际市场行情。同时,国外的各种机构、客户也急于了解国内企业的资信情况及产品信息。信托机构可以利用自己的优势为国内外各方面牵线搭桥,通过开展咨询、资情调查等项业务,沟通并协助国内外双方达成协议,签订经济合同;接受外商委托,引进国外资金;经营其他代理业务,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加速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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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7 1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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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对家族财富管理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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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rning]对于中国财富家族而言,资产的持续保值增值,必不能离开对家族资产的多元化配置与适当的管理。随着家族的发展,如果进行家族财产的简单分配,各自家族成员将持有、管理及享受所有权归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家族财产,这必将导致家族财产的分散。一个家族希望家族财富能持续增加,资产配置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资产配置的方式,家族可以运用多种投资工具与资产类型形成的投资组合,规避过高的风险与不确定性,通过资产的合理分配平衡风险与收益。所以,对于中国财富家族而言,信托对于家族财产的管理功能具有重要的意义。[/warning]
(一)家族信托的经济价值
1、财富管理。家族信托的经济价值之一就是通过家族信托执行一系列的财务规划程序,对个人及家族财富进行科学化管理。家族信托可以实现对于个人及家庭的高端定制财富管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服务,第一是家族财富保值,首先要保证客户财富的不贬值;第二是家族财富增值,即进行投资理财规划,追求家族财富价值的理性、稳定增长;第三是家族财富合理配置,就是家族财富拥有者按照自己指定的对象和时机通过家族信托的方式来分配和传承财富。这三个方面的服务不仅可以有效的管理家族财产,而且可以极大地提升家族信托财富管理的效率,保证了高净值客户的家族财富保值、增值及顺利传承。 2、资产配置。家族信托专注“以高净值客户为中心”,满足高端客户的多样化需求,以资产配置实现对委托人需求的量身定制。家族信托的核心在于资产配置和组合运用,关键一环就是改善产品供给能力、坚持从客户需求出发进行产品的开发设计,以产品的稳定性与配置方面的灵活性锁定客户,共同面对高净值客户个性化的需求,提供一站式金融解决方案,实现跨行业、跨领域、跨国界的资产配置。信托公司围绕家族财富,着力发展面向高净值客户的财富管理、代际转移、隔代转移、投资、理财、捐赠、税务规划、企业咨询等一系列业务。通过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建立起一套围绕高净值客户资产配置需求而形成的产品供给及服务体系,为高端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产品和理财服务,从而实现家族财富的保值、稳健增值和长久传承。通过家族信托将高端客户的家族财富进行全方位的“资产配置”,为客户提供最佳的金融服务体验,根据客户的需求为客户量身定做出个性化、差异化的产品和服务,从而实现家族信托在资产配置方面的经济价值。
(二)家族信托的社会价值
1、财富传承。家庭财富的有效传承不仅有利于经济的发展,而且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我国设立家族信托传承财富,是目前很多民营企业家的需求。基于中国的传统和现实状况,近99%的企业家都愿意把家族企业及其财富交给自己的后代和家族里其他亲属,但是大多数家族企业的传承处于进行中或停滞状态,令家族企业家们常常感到困扰的问题仍有很多。这些家族企业难以为继的重要原因是继承者欠缺经营管理能力,或者是不感兴趣。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多子女家庭家族繁衍扩大所衍生的诸多问题,如果均分容易导致把企业资本分薄,一个大公司往往被分成了几个小公司各自发展,这可能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和抗风险。这样的问题在西方国家家族企业发展进程中也曾出现过,解决方法就是通过家族信托来实现家族企业控制权有序传承,从而实现财富的有序稳定传承,实现家族财富的稳定,从而实现社会的稳定。 2、回馈社会。家族信托社会价值的另一个方面体现在实现家族的慈善目标。高净值客户通过有效的家族信托管理,将自己财富中的相当一部分回馈社会,其家族财富的受益人在继承有形财富的同时,把慈善、公益的价值观和服务社会的精神世代传承下去。国外家族信托的设计更关注于家族品格的塑造,家族精神的传递和家族理念的传承,这一点对于境内家族信托有着很强的借鉴意义。欧美大型企业的大股东往往都是一些慈善基金会的委托人或重要成员,他们不仅通过慈善来回馈社会,也通过税收优惠获得社会回馈。这些都可以借鉴到我国的社会财富管理中去,建立完善民间基金会的制度规则,让企业有机会通过这种形式获取对社会的参与感,从而自觉担当起企业的社会责任。而随着社会责任意识的提升,很多企业家在享受社会改革红利的同时,通过家族信托将一部分的家族信托收益投入到慈善、公益事业中,以此来回馈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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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对家族财富管理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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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7 1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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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家族信托遇上法律会呈现什么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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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rning]家族信托功能强大,可以实现风险规避、财富传承等目的。当家族信托遇上法律,又会呈现怎样的特征呢?[/warning]
(一)家族信托是意定信托
依据信托的设立是否需要委托人的意思表示,可以将信托分为意定信托和非意定信托。意定信托是指依据委托人的意思表示而设立的信托;非意定信托是指不依据委托人的意思表示而设立的信托。由于家族信托涉及对家族财产和家族事务的具体规划、对受益权的分配、对受托人的选任、对准据法的适用等重要问题,需要委托人为明确的意思表示行为。此外,家族信托的契约和结构往往是量身订做的,信托合同条款完全按照委托人和家族的意愿订立,庞鼎文设立的家族信托是根据庞鼎文要保护家族财产的意思设立的。因此,家族信托是委托人意思表示的设立结果,是意定信托。
(二)家族信托是私益信托
根据信托目的的性质不同,一般将信托分为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私益信托是为了私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公益信托是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如宗教、教育、济贫等——而设立的信托。在家族信托中,作为家族财富创造者或家族企业创始人的委托人,为达到传承家族财富、隔离风险、税收筹划等目的,主要是为了整个家族的利益而设立家族信托,受益人一般也是以家族成员为主,包括委托人本人。因此,家族信托主要是私益信托,但是随着家族信托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家族信托也并非仅限于私益目的,随着家族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强化,家族及其成员的利益与社会利益、社会公益事业之间具有越来越多的一致性。例如邵逸夫家族,将公益慈善信托与家族信托混合一起为家族信托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借鉴。
(三)家族信托主要为他益信托
依据委托人和受益人是否为同一人、信托的利益是否归属于委托人本人,可以将信托划分为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自益信托是委托人以自己为唯一受益人而设立的信托,这种情况下,委托人和受益人是同一人。他益信托是指委托人不以自己为唯一受益人,而以其他人或与其他人一起作为受益人而设立的信托,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与受益人并不完全重合。家族信托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家族和家族成员的利益,其受益人一般为家族全部或部分成员,甚至包括未出生的家庭成员,而不局限于委托人本人,因此家族信托一般为他益信托。例如庞鼎文是为了家庭和子女才设立的家族信托,他是为了他人的利益,是他益信托。
(四)兼具财产与事务管理双重特性
在家族信托中,受托人具体职责不但包括对家族财产的管理还包括对家族事务的管理,而其中的财产管理又主要是为了家族财产的安全与保护,不可取代对家族事务的管理并与家族事务密不可分。家族信托是通过复杂的权利义务设计,以受托人为委托人或受益人管理家族事务为主,在实践中,具体的家族事务管理包括股权管理、家族治理、子女教育等诸多方面。
(五)兼具积极信托和消极信托的特性
根据受托人义务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信托可以区分为积极信托和消极信托,或称主动信托和被动信托。积极信托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对标的财产进行积极管理或处分的管理信托,受托人负有对受托财产进行积极管理或处分的义务。消极信托,是指委托人并未委托受托人就标的财产进行积极的管理或处分的信托。由于家族信托的个性化特征,委托人可以在信托契约中做出各种各样的指示。例如委托人可以在信托文件中指示将一处房产纳入信托,受益人为整个家族成员,委托人并未说明受托人的具体责任是什么,则这项指示就具有消极信托的特性。委托人还可以在信托文件中指示家族企业的股权如何分配,何时分配,并明确规定受托人的职责,这时成立的信托则具有积极信托的特性。 [warning]通过家族信托的设立,可以实现财富传承、财产隔离、节税保护等,越来越多的高净值人群、富豪、家族选择信托的方式安排财产。通过对家族信托法律特征的了解,方便家族信托的设立,进而可以实现家族财富的传承。[/war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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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家族信托遇上法律会呈现什么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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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7 1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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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家族信托要趁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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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rning]对于财富人群来说,如何更好地释放财富的正向价值,避免财富双刃剑给子女造成的伤害,如何传承财富获得背后的家族精神和价值观,并让这种精神和价值观能够不断激励后代,让家族超脱简单的财富传承进而获得更大的发展,所有这些问题,正困扰着大量财富的中国人。[/warning]
(一)避免“逆继承” 设立家族信托要趁早
家族信托的设立是一个非常严谨的法律操作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信托机构需要进行尽职调查,确认财富来源的合法性,才能进行信托的设立。高净值人群设立家族信托一定要趁早。不仅仅是信托设立程序需要时间,思考的时间越短,信托设立得越仓促,因为考虑得不够周全,可能留下的纠纷和遗憾就会越多。事实上,对于“不期而至”的死亡,财富人群也正普遍面临着“逆继承”的困境。 目前,有些四五十岁财富人群,如果突然故去,他们的财富会在父母、配偶、子女这些第一顺位继承人中间进行分配。但是随着父母的去世,这些财富最终将会落到兄弟姐妹的手里,这就出现了很多“逆继承” 的情况。显然,趁早设立家族信托,通过法律制度的安排指定身故后的受益人及分配方式,实现当事人的分配意愿将是最好的解决方案,只是受制于当前法律的配套及落地,家族信托目前仍然以现金信托为主,股权信托和房地产信托虽然在法律上设立及运营没有障碍,但须承担税收成本,因此模式仍在探索过程之中。不过,家族信托还拥有一个更为突出的“优势”——即使在设立之后,你仍然可以根据家庭、社会以及法律不断发展的具体情况不断做出调整。
(二)隔离保护 财富管理理念要适时升级
对于财富人群来说,仅限于传统的资产配置方式,并不算最好的选择。随着财富拥有程度的不断变化,资产配置理念也应适时更新升级。尤其伴随年龄的增大,能够遵循自身意愿对财富进行隔离保护显得更为重要。一般来说,传统的资产配置是一个平面概念,人们在投资股票、房地产、理财产品、企业资产或艺术品收藏中进行选择,通过对资产的投向和比例进行合理的分配,实现财富保值增值的目的。然而,传统的资产配置方式并没有财富隔离保护的功能,一旦面临 “死亡”威胁,这些财富的分配和处理往往给亲人留下大量的争议和烦恼,很大程度上也不能实现财富所有者(当事人)心中的分配意愿。 信托为财富人群构建的新型立体化财富管理体系中,财富配置应该采用金字塔形的立体设计。“对于塔基财富,财富人群要运用法律赋予家族信托独有功能,将部分财富进行隔离保护,通过‘法律隔离保护、金融稳健运营’的投资策略采取稳健偏保守的风格,守住财富果实,在发生企业经营危机、财富所有人去世等风险事件时,保证这部分财富不会违背当事人的意愿被他人夺取。对塔基以上的财富,财富人群则可以运用常规的资产配置理念,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高低设计资产配置的比例。”
(三)企业永续传承 家族信托助力企业交接班
目前,经过一代企业家的拼搏,很多企业面临交接班的问题,在多个子女的家庭,交接班往往意味着股权的分割,即使是独生子女,子女的婚姻风险也往往影响着家族企业的稳定经营。这时候,家族信托的重要性就突显了出来。将企业股权全部装入家族信托,通过信托法律条款的设计,将这些股权集中锁定在信托内,就不会因为继承导致家族企业的股权被分割。在股权集中的基础上,信托可以根据财富人群的需要,为家族信托设立管理决策委员会,对信托项下的企业运营实施决策管理,有经营管理才能的家族成员可以进入该决策委员会继续施展才能、管理企业。同时,企业经营产生的现金分红回到信托账户后,可以按照家族信托设立人的安排向家族信托的受益人持续分配信托利益。如此,既能让家族企业永续经营,亦可让家族后代享受企业经营的成果,泽被后世。
(四)财富之外 精神和价值观的传承同样重要
在国内,越来越多的家族信托开始承担起家族意志和精神传递的功能,通过信托这只“隐形的手”,或为后代建立家族规矩,或打造家族的精神力量。在信托中,以其直系后代为家族信托的受益人,希望通过家族信托将其家族意志和精神传递给家族后代并发扬光大。所以,在信托设计时,他首先考虑了自己后代的基本生活保障,在这个基础之上,还可以有医疗、教育、创业、养老等资金支持,激励后代积极进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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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家族信托要趁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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