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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适合进入保险代理人这一行业?#
增员话题至始至终都是保险行业最热门的话题之一,保险行业本身作为人力密集的行业,要使这项行业能长期快速地发展,就必须不断地增加人员,补充新鲜血液,以此增加团队的力量从而迅速提升组织的业绩。那么,如何才能挖掘到最适合的增员对象,成功化身保险增员达人呢?
◊哪些对象适合保险行业? 1、教师。因为教师说话有说服力,有条理,有耐心,容易被客户接受。 2、生意人。其优点是自律性强,能吃苦,心态稳定,不受成本控制思想,有些人有从成功到失败的经历,有重新做大的愿望,即有企图心,更重要的是因为了解生意人的心理特点,可以“以彼之道,还彼之身”,回头来做私营业主这块市场。 3、服务人员。比如,居委会主任、收费员、房水电煤气的收费员、银行储蓄代办员、化妆品的推销员,这类人群接触人多,有机会与各层面接触。 4、上班族中不满现状者。这类人有一定的素质,对自己有信心。 5、专业人员。如律师、医生、记者。这些人中,律师讲话有条理,善雄辨,容易掌控别人的思维和情绪;医生沉稳,给人信赖感,并具有深厚的医学知识;金融业人士专业知识较强,讲解条款更系统、透彻;记者捕捉对象敏锐、快捷……这类人的共同点是文化水平较高,社会关系较好,有良好而稳固的客户群。
你适合进入这一行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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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8 22:15:35 转发链接
#互联网金融时代下,理财经理会失业吗?#
互联网金融如火如荼,传统的银行业务受到了很大冲击。商业银行的理财经理也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危机。这种危机有别于市场波动和金融风暴,如果说系统性风险我们无法回避,那在互联网巨头对金融行业的渗透过程中,商业银行的客户经理应该更主动还是消极的等待救赎?我的看法是,一个是让主动变得更主动,一个是让被动变得更被动。
    一、让主动变得更主动 对于理财经理来说,了解你的客户是第一要素,这不仅包含了你对客户财富多少,从事的职业,家庭情况等个人信息的了解,对于客户的风险偏好、流动性偏好掌握程度的深浅,更包含了对客户家庭理财生命周期的管理。如果我们与客户之间能够建立起高的信任,那么无论“余额宝”还是“余额宝”他表弟,都无法夺走你的核心客户。
二、让被动变得更被动 (一)利用大数据提高效率 从个人层面来说,这个不太容易做到,让大数据发挥作用,真正为理财经理创造价值。如果数据仅仅摆在那里,或者数据的筛选及其复杂,理财经理的效率一定会很低下,因为他需要从客户的每一笔资产变动来寻找蛛丝马迹,需要在市场有波动的时候及时调出相关数据来提醒客户所面临的市场风险,就目前大多数银行来说,技术上不是问题,但数据的挖掘和应用层面还存在着很多脱节的情况,理财经理想要得数据可能需要很长时间才能筛出来,时效性不强。 (二)发挥渠道整合作用 例如很多顾客自发在电子银行渠道进行产品的购买,但这种单纯的购买行为无法提高单个客户的经济附加值,这时候就需要系统收集顾客在电子银行的业务办理类型进行归纳总结,或者推荐在线理财经理来为顾客进行适合他的其他金融产品的推介,让客户感受到更加全面的综合金融服务,提升客户黏性。从这个角度来说,客户对于某一金融服务商满意度很高,那他的核心资产一定会放在银行,而不是现金管理工具,也不会因为别的竞争对手高一点点的收益就转身叛逃。
在互联网金融时代,信息会变得越来越对称,对理财经理的专业要求越来越高,一味的逃避客户行为变化是不明智的,我们需要做的不是战胜敌人,而是更好的利用敌人为自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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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如何幽默的卖保险?#
在营销界,幽默一直被奉为推销成功的金钥匙,它具有很大的感染力和吸引力,能迅速打开客户的心灵之门,让客户在会心一笑后,对你、对产品或服务产生好感,从而诱发购买动机,促成交易的迅速达成。今天我们来看看如何幽默的卖保险?
对营销人员来说,幽默既是语言艺术,也是展业活动 的"润滑油"。它能消除你与客户之间的摩擦,特别是对保险的认识,通过一种幽默的方式让他感觉保险也是生活的必需品。 谁最会讲故事,谁就最会做销售 我们有些保险营销员以为把话术背熟练了,展业就会很容易,其实不然,客户最反感的就是营销员一上来就讲一些大道理。在面谈过程中,如果我们把保险知识融合在故事里一起讲,这样客户更容易接受。但仅仅是干巴巴的讲故事,多讲几次也就没意思了,如果能够幽默的讲故事,那就能百试不爽。特别是在会晤初次见面的准保户时,如在见面后便立即无的放矢地说笑的话,说真的还是有些唐突,但是如果在面谈不顺、言穷词拙、无法有很好沟通的情形下,那么适当的幽默却是一服极有效的清凉剂,可以缓和当时的尴尬气氛。而这使面谈可再度顺利地继续下去的技巧,在面谈的场合是非常必要且重要的。 有时候对客户开玩笑,客户也会很好的接受。我在一本杂志上看到有这么一个事例:客户说自己有一份可以到60岁时领取的养老金,而保险营销员笑着对客户说:您说的没有错,但你有没有想过,万一您一不小心活到90岁怎么办,您是否有考虑过90岁时如何安享晚年?客户扑哧一笑,觉得也有道理,最后也购买了一份养老保险。
那么面谈中怎么运用幽默呢? 从自己个人的经验来看,要注意以下几点: 1.只要你认为好笑,你就笑,只要别人认为你好笑,你也笑。 2.学会模仿故事中人物说话的语气、神情、动作,夸张一点也无所谓。 3.铺垫故事的时候不要忘了关键环节。 4.拿身边的人开玩笑,制造喜剧效果。 5. 明确对象,配合动作,学会自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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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你存在这些误区吗?#

定义:

按照税法规定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例如,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175%加计扣除政策,如果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元,就可按175元(100×175%)在税前进行扣除,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三大误区:

误区1: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调整以前年度的研发费用。 要点解析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二)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其实政策是简化了日常操作,通过“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这种办法让政策更接地气。   误区2: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不能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要点解析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七、其他事项 (四)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至于政策为什么单独对于研发失败的活动做出特殊说明,可能因为实务中税企双方,存在片面的理解。比如存在一些说法:“政策没有写研发失败的活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所以不能享受”,那么总局可能也知道现实中这些片面对政策理解,不得不单独做出说明。否则简单想一下,世上的事情,哪有只需成功不许失败呢?   误区3: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只要有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没有分配也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要点解析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三、折旧费用,(一)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四、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一)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也就是说企业自身需要建立相关的制度,并建立与制度匹配的表单记录,用来记录设备、仪器、无形资产的使用情况,同时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进行合理的分配。只有这样操作,企业享受这个政策才能没有风险。

相信你看完这些,能够对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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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个注意点把控税务风险#
在后营改增时代,企业关注的重点也不仅仅是在税负的影响,发票的管理等程序性和规范性方面的管理,而是应该把税务的管理与企业的组织结构、业务模式、合同管理、投融资等结合,最终为企业创造价值。

营改增后的企业在签订合同是税务风险把控的八大注意点:

1、审查对方的纳税资格,完善相关信息。

(1)“营改增”之后,原来的服务提供方从营业税纳税人,可能变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服务提供方的增值税作为进项可以被服务接受方用以抵扣。因此,签订合同时要考虑服务提供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结算票据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增值税率是多少,能否抵扣,再分析、评定报价的合理性,从而有利于节约成本、降低税负,达到合理控税,降本增效的目的。 (2)合同双方名称的规范性要求要高于原来的营业税纳税体系。在原有的营业税体系下,虽然也有发票开具的规范性要求,但相对而言,增值税体系下对服务提供方开具发票将更为严格。在原有体系下并不需要特别提供纳税人识别号信息,但现在服务接受方需要把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信息主动提供给服务提供方,用于服务提供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明确价格、增值税额及价外费用等

(1)营业税属于价内税,税款包含在商品或价格之内,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价格和税金是分离的,这一点与营业税完全不同。增值税的含税价和不含税价,不仅对企业的税负有不同的影响,而且对企业收入和费用的影响是也很大的,如果不做特别约定,营业税一般由服务的提供方或者无形资产的转让方承担。而增值税作为价外税,一般不包括在合同价款中。 (2)增值税税率相对于营业税税率较高,如果不能向上下游相对方转嫁税负,服务提供方或者无形资产的转让方税负将明显上升。因此,营改增以后,需要在合同价款中注明是否包含增值税。鉴于采购过程中,会发生各类价外费用,价外费用金额涉及到增值税纳税义务以及供应商开具发票的义务,有必要在合同约定价外费用以及价外费用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

3、对不同税率的服务内容应当分项核算

营改增之后,同一家企业可能提供多种税率的服务,甚至同一个合同中包含多种税率项目的情况也会经常发生。对兼营的不同业务,此时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不同税率项目的金额,明确地根据交易行为描述具体的服务内容,并进行分项的明细核算,以免带来税务风险。

4、发票提供、付款方式等条款的约定

(1)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到抵扣环节,开具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发票不合规,都将给受票方造成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应当考虑将取得增值税发票作为一项合同义务列入合同的相关条款,同时考虑将增值税发票的取得和开具与收付款义务相关联。一般纳税人企业在营改增后可考虑在合同中增加“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才支付款项”的付款方式条款,规避提前支付款项后发现发票认证不了、虚假发票等情况发生。 (2)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后果非常严重,最高会面临无期徒刑的刑罚,因此在合同条款中应特别加入虚开条款。约定如开票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开票方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必须明确不能免除其开具合法发票的义务。 (3)另外,增值税发票有在180天内认证的要求,合同中应当约定一方向另一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方应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等方式在发票开具后及时送达对方,如逾期送达导致对方损失的,可约定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4)在涉及到货物质量问题的退货行为时,如果退货行为涉及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当约定对方需要履行协助义务。(具体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9号)(2015年4月1日施行)有“关红字专用发票的办理手续”等相关规定。)

5、三流不一致的风险如何规避?

(1)为了防范虚开增值税发票,国税总局曾出台规范性文件要求“三流一致”。所谓“三流一致”,指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票流(发票的开票人和收票人)和物流(或劳务流)相互统一,即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而且付款方、货物采购方或劳务接收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如果三流不一致,将不能对税款进行抵扣。 (2)合同中应当约定由供应方提供其发出货物的出库凭证及相应的物流运输信息。如果货物由供应方指定的第三方发出,为了避免三流不一致、导致虚开发票的行为,需要明确供应方提供与第三方之间的采购合同等资料。 (3)对于委托第三方支付和收款等三流不一致的情形,可以通过签订三方合同的方式减少风险,或者也可通过约定由第三方付款的方式来解决,但需要提供相应委托协议,以防止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当然,在实际签订合同时仍需要根具体情况进行设定。 (5)对于分批交货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为了做到三流一致,防止出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在收货当期开具该批次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涉及到分期付款的,基于防范虚开增值税发票风险考虑,在需方实际收到供方的货物时,供方产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义务。如果货物不是分期交付,则分期付款行为并不会影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6、对于跨期合同的处理

1)营改增后未执行完毕的合同,应将未执行部分涉及的税金,由营业税调整为增值税,合同条款修订的过程中可能存在以下风险:一是涉税事项界定不清晰,可能存在重复征税的风险;二是合同对增值税发票信息不明确,取得增值税发票信息错误,导致增值税进行税款不得抵扣,增加税负;三是未执行完的事项如涉及增值税多个税目,而从合同条款上没有详细区分不同税税率项目的合同价格,可能导致从高税率征税。 (2)对于上述风险,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避:一是要严格区分合同执行时间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纳税义务在营改增之前的,按原合同条款执行;如纳税义务发生在营改增之后的,应与合同方签订相对应的补充协议;二是需要明确供应商应提供增值税发票类型以及合同双方银行账户和纳税人信息,保证合规使用增值税发票;三是对部分供应商合同条款进行修订,按照营改增政策要求,修改合同总价、不含税价格、增值税金额,明确提供发票类型、价款结算方式与开票事宜等内容。

7、约定合同标的发生变更时发票的开具与处理

(1)合同标的发生变更,可能涉及到混合销售、兼营的风险,需要关注发生的变更是否对己方有利。必要时,己方需要在合同中区分不同项目的价款。 (2)合同变更如果涉及到采购商品品种、价款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则应当约定作废、重开、补开、红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收票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抵扣,则可以由开票方作废原发票,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抵扣,则由开票方就合同增加的金额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减少的金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8、关注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其他细节

营改增之后,增值税服务的范围大幅增加,很多企业的业务可能是跨境服务。根据营改增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境内单位在境外建筑服务、文体业服务是暂免征收增值税的,此时可以在合同中对履约地点、期限、方式等进行合理的选择,以便税务机关审查时能够准确认定是否符合免税政策。 营改增对于企业而言是一项全面而系统的工作,企业在实施过程中不能简单定义为税种的改变,而是应该从多个角度,分析企业生产、销售以及经营的各个税负环节,重新审视和改变现有内部控制流程。律师在对企业的合同进行管理时,需要对营改增的整体思路和企业的经营现状进行全面的了解,从而更好地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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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朋友圈脱颖而出,让潜在客户找你买保险?#
在网络时代,当发朋友圈已经成为一种习惯,那要怎么样才让你的朋友圈被潜在客户看到呢?今天我们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网络时代的今天,很多人都离不开微信,分享朋友圈也成了一种生活方式。很多保险代理人也喜欢轻松搞笑的东西,可是却被保险代理人这个职业所限定,如果发很多产品,会被当成微商;经常发些轻松好玩的东西,客户又会觉得你不正经,不愿意信赖你;发一些很严肃的东西,会被屏蔽,很多好的内容都不能及时的传达到客户那边。所以,对于朋友圈,这中间的尺度也很重要。 ♥该怎么发朋友圈呢? 1.每天的动态不超过5条,并且必须是精心挑选过的。遇到你觉得还不错的消息,可以直接发给客户。 2.把你的客户按类型分组,然后每次发的消息选择一部分人可见。 3.挑选那些大家都比较关注的话题,新闻内容真实的那种,一定是更受欢迎的。 作为保险代理人的你,懂得怎么发朋友圈了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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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客户在哪里?#
理财经理作为银行面对客户的主要窗口之一,在搜寻客户上需要更加注重方法,我在这里整理了五种高效搜寻客户的方法。希望各位理财经理看了之后能有所收获。  
一、陌生拜访法 理财经理在任务范围内和特定区域内,用逐个登门拜访的方式确定有合作价值的客户。这种方法可使理财经理在寻找客户的同时,了解市场和客户,锻炼和提高自己陌生客户的拜访能力。拜访前一定先计划好拟走访的区域,对区域内的公司要事先摸底,多了解情况,减少盲目拜访。由于初次拜访,客户可能没有做好准备,拜访时间不宜过长。 优点:既可锻炼理财经理的陌生拜访能力,又可了解市场和客户。
二、资料查阅法 理财经理可以通过现有的资料来寻找客户。可以查阅工商企业名录、企业法人录、产品名录、电话黄页、统计年鉴、专业性团体名册、政府及其他部门可提供查阅的资料,大众传播媒体公布的信息,并注意互联网的应用。另外银行票据上往往也会体现相应的客户信息,有的可以详细到地址电话,对于理财经理来挖掘客户来说,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优点:信息量大,使用方便,尤其是银行本身的一些票据信息,客户更容易接受银行产品和服务。
三、外部连锁式开拓法 理财经理根据现有客户的服务,采取服务和开发结合,力求向已知客户的上下游企业延伸。 市场走访现有客户,捕捉客户一切交易信息,并对其交易对手进行适当营销。尤其现有企业客户处于产业链中游位置的大型优质企业,该类企业在整个产业链中处于主导位置,具有很强的辐射效应,围绕着其经营实际情况,还可以进行供应链融资方案营销。 优点:客户可靠性高、风险相对较低。
四、中介介绍法 关系媒介在现代营销中起着一定的作用,理财经理充分利用个人家庭、朋友、同事等关系,甚至延伸朋友的朋友以外的任何人,最大限度延伸自己的社交半径,甚至发展一定的专门信息提供人员和机构、组织等,搭建自己的信息采集渠道。总之利用和开拓一切可以利用的关系,加大个人客户存量,从而提高业务成功几率。 优点:既锻炼理财经理社交能力和市场敏感度,又可有效盘活身边可利用资源。
五、群体介绍法 理财经理可以争取一些团体或主管部门的同意,向所属单位推介银行的产品和服务。选择团体和主管部门时,需要对团体和主管部门进行影响力甄别,一般选取较大的行业团体、协会或政府权威部门。严防出现“掉链子”状况,既浪费经历又浪费时间。 优点:企业切入较容易,借用团体和主管部门的影响力,提升银行品牌和亲和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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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融资租赁中的两种主流模式影响#
5月1日起全面推开的“营改增”试点也将给租赁行业带来深刻变化。
“喜忧参半,此消彼长。”这是业内人士对此次“营改增”落地租赁行业的大体评价。
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下称“36号文”)按照标的物不同,将融资租赁服务区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分别按照17%和11%税率进行征税。按照融资租赁不同性质,又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定性为金融业务,按照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具体来看,“营改增”将对融资租赁中的两种主流模式,即售后回租直租产生不同程度影响。

  售后回租成贷款业务

对比2013年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36号文”明确指出“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在全面营改增之前,有形动产的融资性租赁业务,含直租和售后回租业务都是现代服务业中的有形动产租赁,不动产业务属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但这次营改增之后,融资租赁业务虽然仍属于现代服务业,但融资租赁的售后回租业务却在税务上不再属于“现代服务业”税目,而属于金融服务业中的贷款服务。从税率上看,回租税率从17%降至6%,降了11个百分点。这是一个好消息,但是承租人却没有办法再去抵扣进项税了。这将引发租赁公司对回租业务的新思考。 根据“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额度中抵扣。贷款利息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而银行贷款所收取的利息又要按照6%的增值税税率缴纳增值税,所以增值税的链条在利息这个环节实际上是断裂了,一旦链条断裂,就会有一方成为增值税的负税人。 此次“营改增”将融资性售后回租界定为贷款业务,会导致承租人不能抵扣这一部分所对应的增值税的进项税,这对回租会产生很大的影响。此外,承租人如果购进的是售后回租服务,进项税额不能进行抵扣会导致里边含有投资顾问费、手续费等费用,即便名称上不叫“贷款利息”,也会在性质上等同于“贷款利息”,从而也不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进而导致银行大量通道性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萎缩。以前银行借助融资租赁公司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功能,把租赁公司与承租人合作、节税带来的收益作为一个产品来卖,从而催生了大量通道性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营改增之后,承租人因为租赁活动支付的利息和相关手续费等不能进行抵扣,这种通道性的优势就减弱了,预计银行此类业务将会萎缩。

        回租市场或将变小

业内认为,“营改增”对售后回租产生的另一大影响是市场可能变小。根据商务部2015年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从业务模式看,售后回租融资额占比61.7%,直接租赁融资额占比22.4%,其他租赁方式占比15.9%。可见,售后回租是当前我国融资租赁市场的主流业务模式。 就营改增后的税负来说,喜忧参半。“忧”在于对一般纳税人来说,税负不能抵扣,融资租赁公司在售后回租的市场将变小。另有业内人士认为,营改增对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是“此消彼长”的影响,回租业务表面看税负有所下降,但出租人的税负下降,而承租人的税负却上升。承租人在选择融资租赁的种类时就会三思而后行,目前来看回租的需求或下降,这使得以回租业务为主的租赁公司开展业务会受到影响。

  促进直租业务发展

对于目前占融资租赁全部业务模式22.4%的直接租赁,业内人士认为,营改增后或将促进直租业务发展,特别是不动产直租的发展。 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营业税纳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将融资租赁定义为“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专业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这导致许多地方税务局并不认可不动产融资租赁,也不认可不动产融资租赁的差额征税政策。但“36号文”明确,将融资租赁业务的差额征税政策适用于所有融资租赁业务,不再区分动产和不动产。“36号文”明确了融资租赁差额征税政策也适用于不动产,解决了困扰行业的一大难题。根据计算得出,同样一笔借款利息抵扣直租销售额与回租销售额,借款利息全部抵扣直租业务的销售额对租赁公司最为有利。营改增后将促进直租业务发展,租赁公司和承租人也更倾向于开展直租业务。 随着营改增的全面实施,以前主要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如果以租赁形式购进机器设备,除了设备本金可以抵扣外,融资成本也可以进行抵扣,不动产直租的潜在需求会比以前增加。不动产租赁业务出租人的税率虽然由5%增加到了11%,但是承租人可以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承租人降低的税负高于出租人增加的税负,因此从整体上降低了不动产租赁的税负。    

“营改增”对融资租赁中的两种主流模式影响 https://www.helenjia.com/item/15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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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在中国人寿还是去小型保险销售公司?#
[warning]支持换,但请你考虑清楚,是自身能力问题还是大环境的问题?[/warning]
  • 客户需求导向型销售模式
首先,“客户需求导向型销售模式”,这个是标榜,还是真的?需求导向,意味着以下哪种情况?
  1. 关心客户需要什么、应该买什么,不计较佣金高低,哪怕客户不喜欢;
  2. 关心客户喜欢什么,只要客户喜欢就卖,不管是否科学合理;
  3. 关心产品佣金高低,或者是否主流,或者自己熟悉什么就卖什么。
以上三种,在业界都有,小型公司如果能做到第一条,那么可以说自己是“需求导向型”,如果有第二第三条,那么还是产品导向或者成交至上。 其次,“独立代理人”更是100%的忽悠:
  1. “独立代理人”目前在中国保险市场上还根本不存在,只是保监会的试点而已,小型公司参与了试点了么;
  2. 小型公司本质上是一个叫做“销售公司”的代理公司,持有的是代理牌照,也就是可能与保险公司签约的产品多一些,但其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代理人毫无二致,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选择可销售的产品,区别仅在与数量和品牌多一些;
  3. 保险销售公司或者代理公司的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一样都是直属或者专属代理人,都包括在“专业代理人”范围内,这与独立法人、与保险公司独立签约、自主选择产品的“独立代理人”泾渭分明;
  4. 至于明亚,是以经纪人之名,行代理之实罢了。

  • 为什么会被人用独立代理人来忽悠?
是因为所谓独立代理人不过是时下热点,而且被监管机构屡屡提及,所以拿来忽悠不看政事的代理人再好不过。 在没有“统一佣金”的情况下,所有说自己需求导向的经纪或者代理公司都是耍流氓。擦亮眼睛。 说完了耍流氓、打完板子,说说你自己:“国寿”?“小型公司”?那还用说,当然小型公司了!——不过,重点在”不过“: 你面临的问题不仅仅是在这两家公司之间选择的问题,还有:
  1. 为什么在国寿做的不好?这个问题小型公司会不会更好?是国寿公司、体制环境、主管的问题,还是自己的问题。如果没弄清楚,去了小型公司可能很快面临同样的问题。毕竟,国寿内也有很多做得很好的牛人,他们对环境没什么要求,只苛求自己,无论是哪个公司都能做得很好。
  2. 看上去小型公司的优势,是不是国寿就真的没有?国寿有哪些小型公司不具备的优势?品牌、影响力这些算不算?为什么原来没有发挥出来?
  3. 如果上述问题都已经排除掉了,那么除了国寿、小型公司,是不是还有更好的选择?

择木而栖没错,前提是那山确实比这山高,而且更重要的是你有能力飞上去,否则丢了西瓜拣芝麻就不划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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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8 22:14:29 转发链接
#“营改增”后签合同,注意四个细节!#
营改增政策全面实施后,企业管理的规范性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税负水平。企业在合同条款方面谨慎操作,对防范税务风险尤为重要。以下是合同条款中应明确的要点,以及施工企业如何签合同更省税,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吧。

一、明确合同价格条款

增值税为价外税,应当在合同中就合同价款是否包含税金做出明确约定,避免后期产生争议。 合同价款需明确合同含税总价、合同价(不含税部分)及税款金额,如果签订含税价款,一定要附加发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和税率的限制,否则对项目成本影响很大;如果签订的是不含税价,企业将根据发票类型,决定付款金额。 具体约定形式为合同及其他补充文件中所指“价款”或“价格”,如无特别说明,均指含税价格,包含增值税税款及其他所有税费。

二、明确有关税务信息条款

在合同中,应当就纳税主体信息、应税行为种类及范围、适用税率等内容进行详细约定,确保合同主体信息与发票记载信息一致,同时明确不同种类应税行为的范围及适用税率,从而避免履约过程中产生争议,实现甲方的合法合规进项税额抵扣。 (一)纳税主体信息条款 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基本信息、纳税主体身份及计税方式,并约定乙方纳税主体身份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具体约定形式: 1、乙方为 (1)一般纳税人;(2)小规模纳税人。 甲方纳税人识别号: 乙方纳税人识别号: 2、乙方完成本合同项下应税行为的计税方式为 (1)一般计税;(2)简易计税。 3、若乙方纳税主体身份发生变更,应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二)应税行为种类、范围及适用税率条款 具体约定形式: 本合同项下应税服务种类及金额(以含设计的分包合同为例) 1、工程设计,金额:(以乙方实际提供的服务为准),适用税率:6%; 2、工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安装、修缮、装饰等),金额:(以乙方实际提供的服务为准),适用税率:11%。

三、明确开具发票的义务及具体要求

在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乙方的开票义务以及发票质量要求、开具与送达时间、发票遗失、发票记载项目变更等情形及其处置措施,通过做好前期风险防范,规避履约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相关争议,切实做到防范风险于未然。 (一)发票质量条款 对于乙方所开具发票的形式和实质要求,应当包含:具体金额、盖具增值税发票专用公章、开具时间、汇总开票具体规定等内容,确保发票无瑕疵。 (二)发票开具及送达条款 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在开票之日起36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逾期认证的会导致无法实现抵扣,应当明确约定开票及送达条款。 具体约定形式: 1、乙方先开具并送达发票、且在甲方完成发票认证后,甲方才支付对应款项; 2、为避免乙方以甲方收取并认证发票为由,主张其已完成对应的合同义务,应当约定“甲方收取发票并抵扣的行为,不视为甲方对乙方履约行为的确认”。 (三)发票遗失的处理条款 具体约定形式: 1、因甲方原因发票遗失的,乙方应提供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乙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2、因乙方原因发票遗失的,乙方应当负责提供相关凭证或重新开具发票确保甲方能够抵扣相应进项税额。 (四)发票记载项目变更条款 实践中,存在发票开具后,实际发生业务与发票记载项目不一致的情形。应当在合同中对该种情形的处置做出约定,避免被认定为虚开发票的风险。具体约定形式为乙方开具发票后,涉及的服务类别、服务价款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甲方应当书面通知乙方该事项: 1、甲方未认证或抵扣发票的,乙方应在收到通知后作废原发票,并于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重新开具并提供发票; 2、甲方已经认证或抵扣发票,原发票无法作废的: 若应开票金额增加的,乙方应于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补开并提供增加部分金额的发票;若应开票金额减少的,乙方应于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开具红字发票; 3、发票其他记载项目发生变更,导致发票作废或存在其他任何瑕疵的,乙方应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时间内重新开具发票、补开发票或提供其他合法书面材料,保证甲方实现对应款项进项税额的合法抵扣,否则由乙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四、明确违约情形及责任条款

违约责任的设定能够有效约束和督促乙方按时、按约提供合法合规的发票,同时也能够有效规避乙方违约情况下甲方的经济损失、降低可能产生的诉讼成本。 具体约定形式: (一)乙方如以下行为构成严重违约: 1、向甲方开具的发票为虚假发票,或提供由他人开具的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 2、向甲方开具的发票无法认证、认证不符或其他任何因发票瑕疵导致发票作废; 3、未按约定时间向甲方开具发票、或拒绝开具发票; 4、发票遗失,乙方未配合甲方获得其他可抵扣凭证或重新获得发票; 5、乙方纳税主体身份发生变更,未及时通知甲方; 6、乙方未向税务机关按时缴纳对应增值税税款,导致甲方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7、其他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实现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形。 8、发生以上情形(乙方虚开除外),经甲方催告乙方拒不改正违约行为,且造成甲方进项税额损失单次或累计金额达20000元(贰万元)及以上,应当认定为严重违约。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 乙方构成上述严重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分包合同,乙方以甲方的实际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涉及罚款违约金的条款建议明确合同结算造价需要包含过程中的罚款、违约金等,即施工或供货方开具发票的时候需要包含罚款及违约金金额部分,但实际付款时此部分金额不予支付。

总结要点:

  (1)项目管理层负责签合同的领导,一定要懂税法。 (2)税收是是签合同签出来的,不是财务部做出来的。 (3)建筑企业应该多准备几个方案,分别从自己和业主角度考虑,经过谈判选取能让双方都获利的合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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