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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得不了解的贷款分类#
[warning]生活中我们常常会听到“我要贷款买房”“我要贷款买车”诸如此类的话语,那么贷款是什么?它的主要分类是什么?[/warning]

什么是贷款

所谓贷款,是指贷款人 (我国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广义的贷款指贷款、贴现 、透支等出贷资金的总称。银行通过贷款的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可以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对补充资金的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银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增加银行自身的积累。贷款币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外币。

贷款的分类

贷款按期限长短划分,有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和透支

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这里还有一种特殊的贷款——透支,它是没有固定期限的贷款。

贷款按有无担保划分,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信用贷款是依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好的借款人发放的贷款,没有找“保人”,也没有别的担保。 担保贷款是指由借款人或第三方依法提供担保而发放的贷款。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保证贷款:指按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贷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抵押贷款:指按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质押贷款:按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保证贷款、抵押贷款或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抵押方式或质押方式发放的贷款。如个人住房贷款和汽车消费贷款,都是以住房或汽车作抵押发放的担保贷款。 注意抵押与质押的区别: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

按客户类型可以分为个人贷款和公司贷款

个人贷款又分为个人消费贷款(如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教育贷款、个人汽车贷款等)和个人经营性贷款(如个人商用房贷款、个人经营贷款等) 公司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并购贷款等

按贷款质量可以分为正常贷款和不良贷款

正常贷款:预计贷款正常周转,在贷款期限内能够按时足额偿还的贷款。 不良贷款包括呆账贷款、呆滞贷款和逾期贷款 呆账贷款: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列为呆账的贷款。 呆滞贷款:按财政部有关规定,逾期并超过规定年限以上仍未归还或者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导致不能归还的贷款。 逾期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包含以上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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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得不了解的贷款分类 https://www.helenjia.com/item/2296.html
2018-04-20 12:17:15 转发链接
#日常税务风险的应对点#
企业税务风险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企业的纳税行为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纳税而未纳税、少纳税,从而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刑罚处罚以及声誉损害等风险;另一方面是企业经营行为适用税法不准确,没有用足有关优惠政策,多缴纳了税款,承担了不必要税收负担。当然,这只是理论上来说。下面,为大家分享日常实务中,企业税务风险应对点。

第一: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往来引起的查账风险

1、公司出资购买房屋、汽车,权利人却写成股东,而不是付出资金的单位; 实际工作中,许多公司在购置车子,房子时,喜欢将资产归入股东个人名下,实则车子仍为公司生产经营所用,房子出租的收入仍是进入公司,从税法的角度,既使资产为公司所用,但权利人是股东个人的,则视同对股东个人的红利分配,按20%计算交纳个税,且相关资产的一切开支及折旧费用均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2、账面上列示股东的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 股东个人的往来,如果只是日常工作中的正常短暂借支周转,与其他员工一样,没有什么不妥的,但相关制度对股东的往来有如下规范: ①地税明确规定:股东借款超一年不还,视同利润分配交个税(防止变相分配利润) ②股东借入的款项不能超过其投资款二倍。(防止账外经营的资金变相进入公司) 3、成本费用中公司费用与股东个人消费混杂在一起不能划分清楚; 在实际工作中,相当多的私营企业,老板及其家庭的开支拿到公司来入账,如:孩子上学的,出国的,家里的水电费,电话费,客情支出,旅游支出,都进入公司,公司的出纳还兼任老板家里的出纳,这些属于“与公司无关的支出”,在所得税前是不能扣除的, 且实质属于对股东的红利分配,计算交纳个税20%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上述1-3事项视同为股东从公司分得了股利,必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相关费用不得计入公司成本费用,从而给公司带来额外的税负。 还连带营业执照年检麻烦。 入账时注意做到:凡是公司付款购置的资产,均以公司名称入账,权利人是企业,而非股东或其亲属,凡是公司的成本费用,均以公司名称开具的发票入账。到年末,与股东及其亲属的往来挂账清平  

第二、凭证中必需附上的证据链条,而会计日常工作中怕麻烦,而省掉了,而造成所得税查账大额调增。

1、生产性企业在计算成品成本、生产成本时,记账凭证后未附料、工费耗用清单,无计算依据; 生产成本结转进入库存商品,在税法的角度,你的库存商品的价值得有来源支撑:它对应的附件有: 生产领料单(前身对应入库单/购进发票,上手是完税了的),人工计算表(计件工资来源有考勤表,有产品入库验收单,有计件工价等一系列证据链做支撑,后续还与发工资,交个税,申报工会经费相呼应) 制造费用结转(与之相呼应的是水电、房租、折旧、低耗品、劳保品入账时,相关资金支出,发票入账,上手是纳税了的,你的计税基础才有依据) 2、计算产品(商品)销售成本时,未附销售成本计算表; 销售成本的结转,对应的前提是有收入,有销售出库单。“存货的减少是以交税为代价的”----销项税或进转出,税务查账时盯存货是非常重点的一环,对进存的来龙去脉得有完整的证据链条。 在实际工作中,大部分企业有物流软件支撑公司完整的经营业务,销售成本的结转在软件里取数,但这里的数据信息肯定不能对应上税务账上的开票明细,所以,很多财务人员对外结转成本是直接按收入的70%--80%进行比例结转,没有附上任何清单,交待数字的来源,严谨的做法是:你对税务账上的购进,生产,销售,结存得有一套完整的勾稽关系。 3、在以现金方式支付员工工资时,无员工签领确认的工资单,工资单与用工合同、社保清单三者均不能有效衔接; 实务工作中,财务人员为了控制利润,在工资表这张自制原始凭证上会加大做文章的力度,因为是虚假的工资表,只能采用现金的形式发放,但没有人签名,税务来查账时,一看就知道个中缘由。

第三、不合格证据链入账

1、跨纳税年度补提折旧。 2、属企业高管或其他不合格商业保险计入当期费用。 3、员工以发票定额报销,或采用过期票、连号票或税法限额(如餐票,车票等)报销的发票。造成这些费用不能税前列支; 4、计提应付福利费,且年末账面保留余额; 按期做好当期工作,年末结账前将本年度的所有科目余额清理排查,在本年度全部做到位。上述完全可以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四、入账时看似符合准则, 实质上查账不能过关

1、开办费用在取得收入的当年全额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未做纳税调整; 开办费,金额如果较小,税务一般会略过,金额较大,则应该按照不低于五年进行摊销。在计算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增。 2、应付款项挂账多年,如超过三年未偿还应纳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企业未做纳税调整; 3、对存货暂估入库,但跨了年度,且本年度结转了销售成本。 上述三项对所得税造成影响。 4、运用“发出商品”科目核算发出的存货,引起缴纳增值税时间上的混乱,按照增值税条例规定,商品(产品)发出后,即负有纳税义务(不论是否开具发票); 发出商品这个科目,税法允许最长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六个月后,也就是说,发出商品从挂账那个月算起,六个月后无论是否收到款项,是否开具发票,均应该确认纳税义务。 5、销售废料或边角余料,没有计提并缴纳增值税; 6、非应税项目领用原材料、非正常损耗原材料,原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额并没有做转出处理; 7、视同销售未正确处理。预收账款超三月仍挂在账上。其他应收/付款模糊挂账。 上述四项对增值税造成影响。

第五、个税方面的影响

1、公司组织员工旅游,以现金形式发放的餐补等,直接作为公司费用支出,未合并入工资总额计提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2、赠送给相关客户或供应商或工商税务银行人员的福利(节庆礼品,旅游福利等),直接入招待费,却没有注意到按劳务报酬计算个税。

日常税务风险的应对点 https://www.helenjia.com/item/2279.html
2018-04-13 20:37:07 转发链接
#如何投资分级基金?#
分级基金是一种新颖的理财方式,那么如何投资分级基金呢?
一、分级基金认购方式 分级基金可以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认购或申购、赎回: 场外认购、申购、赎回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办理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二、投资技巧 分级基金的两类份额上市后,投资者可通过证券公司进行交易。这就是如何投资分级基金的方法。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投资分级基金的技巧有哪些? 投资分级基金技巧要先确定自己的风险收益偏好,如低风险的投资者可选择债券型分级基金与股票型分级基金的低风险份额;其次根据自己对于后市的判断,如认为后市将大涨就可利用股票型分级基金的高杠杆份额获取更高收益,去年7月与10月两波市场行情中股票型分级基金中的高杠杆份额就出现了很好的交易型机会。折溢价率也是关注的重要指标。在上述人士看来,分级基金交易型机会的优势比较突出。
三、重点考虑 投资股票型分级基金,尤其是进取份额时,要重点考虑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杠杆的大小,不同的分级基金有不同的杠杆,从目前主流的分级股基来看,一般优先份额与进取份额的比例是1:1或者4:6,也就是初始杠杆是2倍或者1.67倍。 第二,要考虑基础份额的投资标的,是以大盘股为主还是小盘股为主,是主动管理型还是被动指数型,投资者要有一定的判断。 第三,目前的折溢价情况。 第四,是否可以配对转换。 第五,到期时间
总而言之,分级股基的进取份额是一把双刃的利器,在上涨过程中,涨幅较大,是良好的投资品种,但是在下跌过程中也会放大损失,蕴含着比较大的风险。从构造的原理上来看,分级基金的进取份额其实是看涨期权的多头,属于场内交易衍生品的一种,和普通的基金有比较大的区别,理财经理在投资之前一定要对其有充分的了解,选择适合客户的品种进行投资。

如何投资分级基金? https://www.helenjia.com/item/2182.html
2018-04-13 20:28:44 转发链接
#整治医药税收漏洞4大关键(下)#

(二)建立协调联动机制,促进医药涉税信息共享

加强与工商、药监、医保、金融部门的联系沟通。建立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到医保部门、银行调取药店医保刷卡销售相关信息和数据,与纳税人申报的销售额进行比对,对申报不实的,督促纳税人补税,对情节严重的,移送稽查部门进行重点稽查。建立医药监管部门间的协调沟通机制,定期召开各部门联席会议,加强日常信息交叉比对,及时发现遗漏信息,发生案件时迅速反应,成立联合办案机构等,减少信息重复采集、政策矛盾和监管漏洞情况的出现,逐步形成监管联动、信息共享多赢局面。

(三)健全医药行业涉税政策,紧跟医药改革步伐

随着医药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医药行业的准入资格也会进一步提高,特别是医药经营行业正在推行GSP认证,行业规范性得到提高,税务机关也容易查证相关的涉税资料。相应的,税收政策也应跟上医改步伐,出台针对医药行业的管理办法,加强医药行业的税收管理。

(四)加大对医药经销行业的稽查力度,堵漏于最后关口

1.把握住医药经销企业的四个行业特点:一是药品经销商与生产厂家之间回扣盛行,严重侵蚀税基。检查中注意查清幕后侵蚀税基的真实情况。二是虚开发票盛行。由于出厂价和最后售价的价差太大,经销商往往存在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开具大头小尾发票、两套账等违法行为。三是隐瞒销售收入盛行。药品经销企业隐瞒销售收入的手段主要有:收入不记账,现金往来体外循环;四是虚列成本、多列费用盛行。 由于销售的药品品种多,药品经销企业每种药品的利润率不一,不正确结转商品成本,影响企业所得税;以批发为主的医药经销企业的为激励零售店或者营销人员而产生业务费用在账务上无法处理,往往虚列或多列费用,对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不调整。 2.抓住医药经销的四个关键环节:一是货物流下游环节。从“顺查、逆查”两个角度向药品经销企业的客户调查销售情况,即:有针对性地对某一个企业的所有客户展开调查,取得该药品经销商向客户的销售情况;或者首先向辖区内所有耗用药品的单位(包括医院、诊所等)进行调查,取得药品耗用单位购进药品的明细情况,然后再分类汇总出每个药品经销商的销售情况。 对药品经销商销售的客户调查结束后,将药品耗用单位(包括医院、诊所等)从每个药品经销商的购进情况,与每个药品经销商的销售情况进行比对,从中逐个查证某药品经销商是否存在少记销售收入的问题,进而计算企业少缴纳的税款;二是货物流上游环节。向进货厂家调查购进情况。 采用重点抽查的方法,选取购进药品较多的进货厂家,调查药品经销商从厂家购进的明细情况。调查结束后,再用从厂家取得的向药品经销商销售的明细情况与药品经销商账面上从厂家购进的明细情况进行核对,审查企业是否存在购进药品不入账或少入账的情况;三是资金流环节。 调查药品经销企业的银行资金往来情况,审查资金进出的性质,核对资金往来是否都全部记入银行存款账簿,从中查明企业账外经营和销售货物不记收入的问题;四是发票流环节。对可疑的发票(特别是大额费用发票)向开票方进行调查,审查该费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发现漏洞和疑点。    

整治医药税收漏洞4大关键(下) https://www.helenjia.com/item/2181.html
2018-04-13 20:28:44 转发链接
#整治医药税收漏洞4大关键(上)#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类医药公司和个体药店蓬勃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群众“买药难,吃药贵”的现象,同时随着税收征管力度的加大,医药经销行业税收逐渐成为一个新的税收增长点。但从长期的税收征管实践看,该行业仍存在发票使用违规及利用各种手段偷逃税款等一系列涉税问题,亟待加以规范。本文拟结合工作实际,对该行业存在的涉税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征管建议。 税务部门总结的重点堵塞医药行业税收漏洞应采取的主要措施列举如下:

(一)加大税收控管力度,建立税收监管长效机制

1.加强对医药行业发票使用的管理,强化信息管税作用。定期采集发票开具数据,并将发票数据与其定额信息进行比对,对发票开具金额超过定额的部分进行补税。在限期验旧的基础上定期或不定期对药店开具发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的严格依法处理。 从药品经营企业“进”、“销”两个环节入手,抓住“发票”这一切入点,对使用发票、取得发票的程序进行控管,有效堵塞税收漏洞。大力推广应用普通发票。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消费者索取发票的意识,鼓励消费者对不开票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人给予一定奖励。积极推行税控收款机和卷筒发票,实行药品销售逐笔开票制度,扩大普通发票在医药零售行业的使用面。 对药店经营者使用自制凭证销售药品、采取“大头小尾”方式开具发票等行为要责令其限期改正,严格按照发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纠正药店普遍存在的合并品名,“笼统”开票的做法,要求其详细列明销售药品的品名、单价与金额,以便税务部门掌握其真实销售情况。 2.税源管理部门应采取多项措施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税收管理。如通过开展行业调查,及时从医保中心取得的各药店分月刷卡明细数据与药店提供的购进药品名称、购进价格、零售价格等信息进行分析、加工,结合各药店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等实际情况,在参考前期定额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包括调整)定额。 三是加强零售环节收款形式的税收监管。协调医保监管部门,调取纳税人的刷卡销售信息,获取医药企业及批零业户的经营情况,按一定比例测算纳税人的销售收入。对账务不健全的小规模药店依法进行核定征收。根据他们所处的地段、营业面积、职工人数、租赁费用、装修程度、注册资本、日常费用、毛利率等数据,测算出最低销售额,依法进行核定征收。 3.切实抓好建账健制工作。由于该行业分支多,应对企业大力宣传建账的目的和意义,让他们充分认识到建账的好处,积极协助纳税人健全财务制度,辅导纳税人规范建账,提高他们的财务核算水平。对使用计算机记账的企业,要求企业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及时将该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4.积极开展纳税评估。一是完善评估指标。对一般纳税人,要以销售收入变动率、进项税额变动率、税负率作为评估重点。二是完善评估手段。积极开展“内查外调”,详细掌握纳税人的购货渠道、销售价格、成本费用支出、人员构成、存货情况,摸清纳税人是否存在返利与折扣收入、报损药品、柜台出租等情况,有的放矢地开展评估分析。三是扩大纳税评估面。力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个单位至少评估二次;对账簿设置混乱、长期低税负的纳税人进行重点评估。 5.加大税收宣传力度,提高医药行业纳税意识。一是开展税收政策宣传,通过日常走访宣传、发放宣传材料、召开医药行业政策宣讲会等方式,着力于提高医药经营者的纳税意识;二是开展严厉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的宣传。从维护纳税人自身权益的角度出发,通过曝光案例、拍摄播放以案释法专题片等方式,申明国税部门坚决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的立场,督促警示纳税人注意维护自身权益,认真履行纳税义务。

整治医药税收漏洞4大关键(上) https://www.helenjia.com/item/2178.html
2018-04-13 20:28:44 转发链接
#案例讲解:典型中产阶级如何理财?#
理财知识要结合案例才能更好理解,以下给大家分析一个中产阶级如何理财的案例。
一、案例 陈先生,是一家公司的中层管理者。月收入15000元,年终奖金约8万元。妻子是一名会计,月收入8000元。两人有一个6岁的儿子,即将上小学。目前夫妻俩收入比较稳定,儿子平时学习英语和吉他,每月大概2500元学费。家庭每月基本生活开支约4000元,外出就餐和购物约2000元,一年旅游及其他娱乐消费约2万元。为了方便儿子上小学,陈先生卖掉了市郊的住房,在市中心买入了一套小户型房,而且夫妻两人每月的住房公积金总额用于还房贷绰绰有余。陈先生夫妇由于忙于上班,不善理财,70万的资产一直躺在银行的活期账户上,还有50万定期存款。 陈先生的理财目标: 1、陈先生计划新换一辆家用汽车。 2、陈先生夫妇需补充一定的商业保险,提高家庭保障。 3、提前储备儿子出国上大学费用。
二、财务分析 陈先生一家的收支非常健康,结余率达到了66%,良好的结余率为后续理财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可是,陈先生当前的资产配置非常不理想,全部的资产都放在银行存款账户上,每年的理财收益微乎其微。 也就是说,陈先生一家绝大部分收入都来自于主动的工作收入,一旦工作出现变动,收入降低或中断的风险极高。 所以,对陈先生一家来说,当前理财规划的重点是做好资产配置,努力提高理财收入。
三、理财建议 1.先留足紧急备用金 这笔钱由于随时有可能用,所以要放在流动性非常好的投资产品里。目前最适合放紧急备用金的是银行活期和货币基金。鉴于两者的流动性和收益,建议按照3:7的比例分配。根据陈先生每月的支出情况,建议储备3万元的紧急备用金,其中9000元放在活期账户里,21000元放在货币基金里。
  1. 换车要量力而为
选择一款总价30万左右、性价比高的汽车是比较合适的。
  1. 保险首选消费型保险
(1)意外险保费低,优先配置 意外险主要保障因意外导致的意外伤害、意外残疾、意外死亡,由于保费很低,且和年龄关系不大,所以带来的保障杠杆是最高的。 (2)重疾险建议保额在30万-50万 (3)寿险以家庭经济支柱为主 针对陈先生一家的情况,由于陈先生的收入相对较高,所以建议优先给他买寿险。 4、用固收产品+基金定投储备教育金 根据目前主流的资产类型看,建议以固收产品+基金定投为主要投资工具,比例在7:3左右。

案例讲解:典型中产阶级如何理财? https://www.helenjia.com/item/2176.html
2018-04-13 20:28:43 转发链接
#这2种增值税专票不需要认证!#
 

情况一

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设备,根据政策可以全额抵减应纳税额,因此也不需要进行认证。 政策参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注意: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进行认证; (2)初次购买税控设备取得普通发票,不可以全额抵减增值税!  

情况二

取得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认证,也就是负数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用认证。 政策参考: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红字专用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因此,收到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认证,应直接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总结

(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便是认证相符也不一定允许抵扣增值税,如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免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等; (2)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一定都需要认证; (3)增值税抵扣不一定非得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的抵扣凭证还包括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取得通行费发票以及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等。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必须同时满足五个条件:

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必须要同时符合以下相关的限制性的条件,这些条件当中如果有任何一项不符合,则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亦不得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1.采购的企业必须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必须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 3.业务必须真实发生; 4.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认证和申报抵扣; 5.必须依法正确、合理地计算抵扣金额。  

这2种增值税专票不需要认证! https://www.helenjia.com/item/2175.html
2018-04-13 20:28:43 转发链接
#税务稽查局的职责与定位(下)#

三、税务稽查局是否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执法

实践当中存在一种误解,认为税务稽查局只是所隶属税务局的内设机构,因此无权对外执法。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确认了税务稽查局的执法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作为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可以授权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进行处罚。因此,税务稽查局具有双重属性,对内是所属税务局的内设机构,对外则拥有独立于所属税务局的执法权限。 但与税务局相比,税务稽查局的权限确实受到了一定的限制。2003年5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局有关执法权限的批复(国税函[2003]561号)》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实施的各项权力,各级税务局所属的稽查局局长无权批准。”在未经所隶属税务局局长批准的情况下,税务稽查局无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实施的各项权力。  

   四、税务稽查局是否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

原则上,税务稽查局对于自己做出的税务决定,应当作为行政复议中的被申请人与行政诉讼中的被告。但在经过大审程序的税务案件中,税务稽查局会丧失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与行政诉讼中被告的资格,这一点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申请人对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据此,重大税务案件中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复议机关均相应“升级”。比如,某市国税局稽查局在经过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后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则市国税局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省国税局为复议机关;如果市国税局为直辖市国税局,则市国税局为被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为复议机关。同时,由于税务处理案件强制施行复议前置,因此,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的改变,也将相应引起行政诉讼中被告的改变。由此,税务稽查局经历大审程序后虽以自己的名义做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但却不会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与行政诉讼中的被告。

税务稽查局的职责与定位(下) https://www.helenjia.com/item/2173.html
2018-04-13 20:28:31 转发链接
#税务稽查局的职责与定位(上)#

税务稽查局在税务执法当中地位特殊。一方面,税务稽查局隶属于税务局,属于税务局的一个内部部门,其通常的名称是某某国家税务局第N稽查局或者某某地方税务局第N稽查局;另一方面,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税务稽查局又具有独立的执法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或税务处罚决定。通常情况下,税务稽查局也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为被告。在实践中,税务稽查局这种身份上的复杂性,使得不少企业感到困惑,不了解税务稽查局与税务局的职权分工,也不知道究竟应针对税务稽查局还是税务局提出抗辩。我们结合的税务抗辩经验,对税务稽查局的常见认识误区做一梳理和澄清,分享税务执法抗辩的相关经验。

   一、税务稽查局的执法权限是否仅限于偷税、逃税、骗税与抗税案件

税务稽查局可否在“偷逃抗骗”以外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与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之间的冲突有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在法律层面,并未出现税务稽查局的概念,税务稽查局的法律地位和法定职权并不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行政法规将稽查局的职权界定为: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据此,稽查局获得了税务执法的职权依据,但应当限定于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不涉及“偷逃抗骗”的税务案件不应当由稽查局查处。 2003年2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局职责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40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为了切实贯彻这一规定,保证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化与推进,科学合理地确定稽查局和其它税务机构的职责,国家税务总局正在调查论证具体方案。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明确之前,各级稽查局现行职责不变。稽查局的现行职责是指:稽查业务管理、税务检查和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凡需要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账证检查或者调查取证,并对其税收违法行为进行税务行政处理(处罚)的执法活动,仍由各级稽查局负责。《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章,稽查局既可以进行税务处罚,也可以进行税务处理,稽查局的职权并不限于“偷逃抗骗”税务案件的处理。 在司法实践当中,法院对于税务稽查局能否在“偷逃抗骗”之外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曾经产生过不同的认识。比如,在合肥晨阳橡塑有限公司与长丰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罚上诉案(参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行终字第00164号行政判决书)中,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稽查局税务处罚超出“偷逃抗骗”的法定职权范围为由,判决撤销一审行政判决,撤销稽查局的税务处罚决定。但在该判决作出后不久,合肥中院即作出再审判决(参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合行再终字第00002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了(2014)合行终字第00164号行政判决书,再审判决认为稽查局的执法权限并不仅限于“偷逃抗骗”案件。 截止目前,法院对于稽查局的裁判思路已趋于统一,即认可国税总局规章的规定,稽查局的职权并不仅仅限于“偷逃抗骗”案件。除合肥中院的再审判决外,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在(2015)黄浦行初字第256号华润置地(上海)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五稽查局复议决定案、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4)浙绍行终字第110号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绍兴购物中心与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征收上诉案均做出了相同的认定。  

   二、税务稽查局是否只能处理“税”

税务稽查局除了收税以外,是否可以收费?这也是实践当中,关于稽查局的职权经常产生争议的问题。 对此,我们认为,应当区分稽查局隶属于国家税务局还是地方税务局作出判断。隶属于国家税务局的稽查局没有收费的法定职权,而隶属于地方税务局的稽查局则可能有收费的法定职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1993年12月9日国办发〔1993〕87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由此,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地方法规的形式,赋予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征收地方性费用的职权。 在司法实践当中,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既收税也收费的做法,同样得到了人民法院的认可。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4)浙绍行终字第110号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绍兴购物中心与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征收上诉案中,判决确认了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依据地方性法规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职权;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5)沈中行终字第388号辽宁中升捷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案中,判决确认了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代征工会费的职权。  

   


税务稽查局的职责与定位(上) https://www.helenjia.com/item/2171.html
2018-04-13 20:28:31 转发链接
#税务系统不断升级,你们应对得过来吗?#
  税改调整与税务稽查已经成了2017年重要的一部分,进入下半年,税改的步骤越来越快,随着国家税务系统步步升级,发现问题的技能不断提高,加之稽查范围不断扩大,企业的财税管理变得前所未有的棘手与无助:所在地税务系统进阶到什么程度?税务监控雷区在哪里? 而在国家这轮税改碾压下,压力最大的企业非医药行业莫属,国家乃至各地政府都先后开展了针对医药企业的税务整治,相关部门在医药行业的税务整治基本一抓一个准。  

医药行业哪些行为容易触碰雷区?

据相关人士介绍,税务稽查一向怕什么就重点查什么,查到什么越多就越重点继续查,总结了近年来税务总局查实涉税药企违法依据,引用频次最高的5条: 1.票货账对应不上——近年来飞检被撤销GSP的依据NO.1. 2.长期零申报、欠税逾期未缴、公司非正常、开具发票后作废、公司停止营业后不注销——逃避可耻也没有用,这一次真的不是风声过去就会好了。 3.将营收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大量虚开发票面临作废。 4.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客情营销急需转型! 5.超限量领用专票——目前税务局对纳税人发票增量2次以上、超限量25份以上的纳税人都将进行预警,接下来极有可能面临税务人员实地核查、约谈等,这时候,你能解释为什么发票的数量需要开具这么多吗? 调整自己的税务系统,从监管层面,是企业避免踩雷而不得不做的自保之举,但在发展层面,两票制+营改增改变了整个医药环境,财务处理能力逐渐成为医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甚至成为立足根本。 目前国内医药企业IPO过会率偏低,今年以来不断有医药企业IPO的消息传来,但真正获批的仅20家左右,仅60%左右的过会率,而在证监会在发审委会议中,企业的财务数据也成了重点询问环节,企业能够完全交待清楚财务数据,成了一个基本门槛。 两票制+营改增是实现医改的手段,合规的体系是医改的原力,在原力驱动下,将不断倒逼企业构建合规体系,从这个角度来说,企业如若不把自己的财务数据理顺,把陈年旧账历史遗留问题消耗解决,尽快构建合规的财税系统,未来终究只能成为改革大潮中的浮萍。  

税改这盘大棋现在进展如何?

2015年12月中办、国办发布《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列了96项具体改革任务,以试点为基础,确立了税改路线图和时间表,形成了一盘全国税改“大棋”。   金税三期工程核心征管和财务管理软件等系统的内控内生化功能不断升级。安徽、青岛、广东已于7月正式开展税务系统内控监督平台的测试工作,该平台集控制、督审、纠偏、评价、推送功能于一体,最终实现税务风险的“全时点”自动监控。此外,陕西、青岛、安徽国税局和山东地税局也被选取作为内控制度建设试点单位。 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河南省和重庆市5个地区为综合税改试点,其中重庆药交平台已于7月20日开放两票制电子追溯和监管系统互通互联接口,包括订单信息,收货信息,收票信息,库存信息等都实现全程追溯与监管; 广东、深圳目前进行着建设电子税务局新技术的试点; 北京、广东等地基于跨国企业集中的实际,开展深化参与国际税收合作的试点; 陕西、湖北开展加强平时干部考核、建立数字人事制度的试点。其中陕西2016年开始应用综合治税平台采集的第三方涉税信息,开展税收分析和风险监控,查补税款4.31亿元。制定《陕西省税收信息对外提供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对外提供涉税信息。 在全国层面,进入下半年以来,企业最明显的变化就是税改正在强势密集落地,企业内部财税系统面临全面调整。 7月1号开始要求开票必须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所有的开发票企业都要严格按照分类编码进行发票开具,发票内容监管进一步收紧;而8月1号开始,两个改革正式落地: 1.增值税纳税申请表内容调整。为了配合增值税税率简并,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调整,销售情况明细填写内容进一步细化; 2.从源头上追查统计数据造假法规正式实施。8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该法规看似与税法无关,但仔细看内容——从源头上规范统计调查活动,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大面积或者连续发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或者出现统计数据严重失实不予纠正等情况,对地方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处分。 打个比方,新版开票系统,防伪开票系统中的销售额要与纳税申报表中的销售收入进行数据比对,一旦少报收入被发现,从源头查起,拔出萝卜带出泥!  

税务稽查大招——黑名单制频升级

为了加大查处案件的联动效应,最大范围稽查涉税案件,近年来,税务总局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商,签署合作协议,包括与发展改革委等30多个单位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与公安部建立派驻税务总局联络机制等。 2017年1月,税务总局大力推行联合惩戒“双扩围”,加大了惩戒力度与范围,惩戒措施从18项增加到28项,参与联合惩戒的部门从21个增加到34个,为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注入更强大的威慑力。 截至2017年6月末,全国各级税务机关累计对外公布税收违法“黑名单”案件4606件,全国已公布的税收违法“黑名单”案件中,共有900户当事人主动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合计61.8亿元后撤出“黑名单”。 但这并不是结束,6月26日,税务总局又派出10个督察组,分赴山西、吉林、安徽、厦门、甘肃等5省市国税局、地税局,开展历时十天的税收执法大督察重点抽查工作,在这之前,4月30日前已经完成了一轮全国范围内的自查、抽查工作,正如开头所言:高强度的税务稽查,正在形成一股新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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