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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案例告诉你保险金信托有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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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rning]保险金信托是保险和信托的结合物,以下用几个案例来具体讲解保险金信托的作用。[/warning]
防止婚变风险
案例一
孟先生年过70膝下仅有一女,十分疼爱。孟小姐在出国留学时与外国同学凯文一见钟情,二人在短短2个月的恋爱后决定结婚。孟先生对于这段迅速的异国恋十分担忧,既担心女儿遇人不淑,又担心女儿日后一旦离婚财产被外人瓜分。孟先生向女儿建议订立婚前财产协议,被女儿以影响夫妻感情为由拒绝了。
分析
当今社会离婚率奇高,而婚姻的破裂往往伴随着财产的分割,身家千万离上两次婚就变成了身家百万。但这种风险并非不可控,上述案例中的孟先生就可以使用保险金信托为孩子的婚姻风险提供事先有条件的隔离与分配。将婚前存款设立信托无需与子女的配偶订立婚前财产协议,无需配偶知情,信托设立后该存款既不属于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属于子女的婚前或婚后的个人财产,且具有相当程度的保密性,避免伤害夫妻感情。 在婚姻和谐时,信托分配的收益可以保证子女及其配偶日常的需要,万一发生婚变,信托财产是独立财产,并不会被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保障未成年子女的财产
案例二
郑先生对时局的把握极好,在互联网创业的浪潮中,他抓住时机开办了一家网店。短短两年间,郑先生的网店做的风声水起,紧接着还成立了自己的网络销售公司,一时春风得意。 然而,在一次远途考察中,郑先生遇到了山体滑坡,不幸遇难。郑先生走了,只留下娇妻幼子和大笔的遗产。郑太太新寡期间屡次出门相亲,对孩子不管不顾,令人担忧。
分析
案例中郑先生留下的大笔财产由于未作任何安排,只能走法定继承,即扣除妻子共同财产份额之后由妻子和儿子均分。然而,由于孩子年龄尚幼,这部分遗产仍然由妻子代管。若妻子改嫁,幼子的财产安全实难保障。 针对郑先生这一类的高净值客户,建议提前设立一个保险金信托,将自己的财产装入信托资产中,由信托公司打理并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确保郑先生及家人的日常、经营所需。待郑先生身故后,还有一笔保险赔付金放入信托,且儿子和妻子的份额互不干涉,儿子所得部分由信托公司打理,在儿子未成年之前仅向监护人分配固定生活费,待儿子成年后便直接根据信托文件将钱逐笔给到儿子手里,以此保障未成年孩子的财产安全和日后生活。
特殊职业保障
案例三
杨小姐是知名的体操运动员,她的专业技术过硬、外貌条件好。然而,随着年龄的增长,杨小姐常常觉得力不从心。终于,在杨小姐30岁的时候,她彻底告别了体操的舞台。
分析
许多常人觉得十分光荣的职业实际上并没有看起来那么光鲜亮丽。如同运动员,职业生涯往往只有自己年轻的那几年,和一生的时间相比,这短暂的辉煌更像是昙花一现。而运动员为了为祖国拿到荣誉,几乎所有的时间都耗费在训练上,一旦脱离赛场,之后的生活境况如何实在难以保障。 但假如杨小姐在之前预先设立一个保险金信托,在职业的黄金阶段将多余的资金放入保险金信托中由信托公司为其保值增值,那么在杨小姐退役后即使未来没有任何收入来源,也能够确保其每月拿到固定的生活费,从而保障以后的生活。在杨小姐身故后,一笔大额的保险金进入信托,还可以继续保障她的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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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案例告诉你保险金信托有何作用!
https://www.helenjia.com/item/2786.html
2018-04-27 10:0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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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合同中的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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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托贷款合同中各方的权利义务
1、信托关系中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义务和权利
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的主要义务和权利有:不得要求受托人接受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实施贷款行为的义务,支付报酬和费用的义务;向受托人提出委托事项的权利,请求受托人交付贷款收益的权利等。 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即贷款人的主要义务和权利有:保证自己有接受信托贷款业务资格的义务,对信托贷款负有谨慎管理的义务,对信托贷款事项负有向委托人通知和报告的义务,贷款期满后收回贷款本金的义务或者协助委托人收回信托贷款的义务,按期向委托人交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义务;向委托人请求报酬和支付费用的权利,拒绝委托人违规委托事项的权利等。
2、贷款关系中受托人即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义务和权利
贷款人在贷款关系中的主要义务和权利有:及时将委托人的资金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贷给借款人的义务,对借款人提供的信息资料予以保密的义务;监督借款人依照贷款合同规定使用贷款的过程并向委托人报告的权利,依照合同约定从借款人的存款中划收贷款本金及利息的权利,借款人违约时根据委托人的指示终止贷款合同的权利等。 借款人在贷款关系中的主要义务和权利有:如实向贷款人提供其资料信息的义务,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贷款过程监督的义务,按照贷款合同使用贷款义务,按贷款合同的约定按期清偿贷款本金和利息的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贷款的权利等。
3、担保关系中贷款人和担保人之间的义务和权利
在担保关系中,贷款人的主要权利是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不按期交付贷款本金和利息时,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交付贷款本息的权利。担保人的主要义务是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不按期交付贷款本息时,承担担保责任,向贷款人支付贷款本息的义务。担保人在向贷款人支付贷款本息后,可向借款人追偿贷款本金和利息。
二、无效信托贷款合同
无效信托贷款合同,是指信托贷款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欠缺合同的生效条件,从而不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的合同。 从实践来看,导致信托贷款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有: (1)委托人信托贷款的资金,属依法不允许用于信托贷款的资金,即用于信托贷款资金的来源不合法。 (2)办理信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即受托人,不具有办理信托贷款业务的资格。 对无效信托贷款合同通常做出如下处理:
首先
,返还财产。 信托贷款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委托人对已经交付给受托人的款项,有权要求返还;借款人通过受托人取得的委托人的款项,有义务返还给受托人;受托人也有义务将借款人退还的款项交还委托人,同时,受托人取得的手续费也应当返还。如果委托人已经将贷款交给受托人,而受托人尚未将贷款转给借款人,此时,受托人应将贷款退还给委托人。
其次
,赔偿损失。 信托贷款合同中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赔偿对方当事人的损失,具体而言: (1)如果因委托人的过错而导致信托贷款合同无效,给受托人金融机构造成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赔偿。受托人遭受的损失,就是受托人依有关规定收取的手续费,其数额容易确定;而对借款人的损失是否也应由委托人予以赔偿?在诉讼进行的过程中,借款人是第三人,第三人的损失是否也应由委托人予以赔偿?其赔偿的数额应如何确定?有待从法律上再行探讨。 (2)若信托贷款合同因受托人不具备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信托贷款人的资格而导致信托贷款合同无效,过错明显在受托人,因这种情况而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特别是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时,应当如何处理,亦有待再行研究。 【<<返回本专题】
信托合同中的那些事儿
https://www.helenjia.com/item/2785.html
2018-04-27 10:0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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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信托到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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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实行遗产税、房产税等呼声越来越高,高净值人士纷纷想借助其他途径隔离财产、避免纷争。随着家族信托产品的发展,适应市场需求的“保险金信托”产品也应运而生。但保险金信托到底是什么呢?它又有何功能作用?
一、何为保险金信托
保险金信托其实是包括保险和信托两个部分,保险金信托又包括人寿保险加信托和年金险加信托,其中年金险加信托是中国境内独有的产品。所谓保险金信托是指,投保人与信托机构签订保险信托合同,以保险金或人寿保险单作为信托财产,将信托机构设定为保险受益人,当保险理赔条件成就时,保险公司将理赔金直接交付信托公司设立的信托专用账户,由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管理、运用、分配信托财产,并于信托期间终止时将信托资产及运作收益交付信托受益人的信托产品。
二、保险金信托当事人
1、保险投保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同时也是保险金信托中的信托设立人。 2、保险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3、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4、保险受益人 保险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在保险金信托架构里,保险受益人即信托受托人。 5、信托受益人 信托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三、设立模式
1、终身寿险+信托 投保人与保险人(保险公司)签订终身寿险合同,将信托公司设定为保险身故受益人,约定当保险条件成就时,保险公司需将身故赔偿金转入信托公司账户作为信托财产;同时信托委托人(即投保人)与受托人(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合同,设定信托受益人,约定由信托公司对前述信托财产进行投资管理、处分,并按信托合同约定对信托收益进行再次分配。此种情况下,信托合同其实是在保险条件成就时,也即投保人去世时,才开始启动运作。 2、年金险+信托 投保人与保险人(保险公司)签订年金险合同,分别写明被保险人、年金受益人、身故受益人,其中年金受益人、身故受益人设定为信托机构,则年金险中每年的年金收入和最终的身故受益金均转化为信托财产,信托委托人(即投保人)与受托人(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合同,设定信托受益人,信托公司按信托合同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管理、处分,对信托收益进行分配。
四、功能
保险金信托充分结合了保险和信托的优势功能,能帮助高净值人士更好的管理和规划其资产,达到“1+1>2”的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资金杠杆效益 保险金信托旨在将保险条件成就时所获保险理赔金作为信托资产放入信托进行运作,保险本身具备杠杆保障效益,体现在较低保费与巨额保额之间的差距,但是保险金信托的资金杠杆作用需根据保费缴纳、保险类别、赔付倍数等详细情况来最终确定。 2、税务筹划功能 近年来征收遗产税、房产税等草案不断被提起,谁也不知道这些“税务大山”什么时候到来,但随着中国公民个人信息登记制度完善和公民财产登记信息的完善,征收只是迟与早的问题。因此,提前防范对于持有巨额资产的人士来说非常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个人所得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客户可以通过设立保险金信托将个人财富放入信托,避免支付高额税收。 3、债务隔离功能 根据《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保险金信托中在指定信托公司为保险金受益人后,保险理赔金装入信托里作为信托财产进行信托运作,信托受益人对信托收益享有所有权,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隔离开,可以规避其外界债务风险,保障现有信托资产的传承。 4、规避婚变引起的财产分割 众所周知,离婚会引发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特别是二代婚姻突变或二次婚姻的情况下,如何证明财产是婚前个人财产、区分父母赠与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避免婚变财产分割等问题在当下尤为重要。保险金信托的设定,可以将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分离,将个人财产转变为信托财产,避免婚变时对方分割该部分财产,也避免了因婚变导致公司股权被分割后公司面临的困境。 5、突破保单的局限性 保单中我们确实可以约定保单受益人,这可以满足一部分高净值人士的需求,但是保单受益人在领取保险理赔款时,一般都是一次性支付;而保险金信托归根结底属于信托产品,在信托合同中委托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对信托收益进行分配,对于信托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方式、时间等均可以详细约定,完全契合委托人的意愿,真正的达到财富传承的目的,这都是单独购买保单所做不到的。 6、财富保障与传承 随着市场上理财投资产品的不断更新,越来越多的高净值人士不再局限于关注财富的创造,更关心的是财富的传承,而保险金信托产品即是一个可行的选择。通过保险金信托可以将获得的巨额保险金通过信托机构管理、运作,将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又能保障受益人有固定的收益。 【<<返回本专题】
保险金信托到底是什么?
https://www.helenjia.com/item/2782.html
2018-04-27 10:0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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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与大额保单如何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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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rning]如今高净值人群在做财富管理的时候,必须要考虑到一点就是家族财富传承的问题。家族财富传承过程中所用到的工具必然少不了大额保单与家族信托。家族信托是财富传承的重要工具之一,而大额保单天生具备的杠杆效应以及指定受益,也承载了遗产规划的许多功能,到底如何将两者完美结合? [/warning]
(一)家族信托
其实并非一个专业名词,可以叫家族信托,也可以叫私人信托,其主要目的是委托人将资产转移交付给受托人持有并管理,资产的受益权指定给受益人的一种法律关系。家族信托已经逐渐走进了一般高净值客户的财富管理的世界。很多私人银行的客户都通过设立信托的方式持有自己的银行账户、持有自己的海外房产、甚至持有珠宝、字画等另类资产。其主要目的: 1、避免未来复杂的遗产继承程序 2、隔离未来产生的债务纠纷和潜在风险 3、对子孙后代的财产传承起到指定和有序分配的效果 4、遗产税和所得税的合理筹划
(二)大额保单
再看大额保单,投保人,就是保单的持有者,也是发起购买保险的人,类似于信托的委托人;承保机构,就是保险公司,是持有客户的保费(资产)并进行投资的管理者,类似于信托的受托人,而受益人也是投保人在保单中指定的个人或机构,类似于信托的受益人,也是可以随时修改的。所以说,大额保单也是可以起到以下作用的: 1、资产隔离、避债; 2、安排传承、避税; 3、确定、避免遗产纠纷; 4、可以实现有控制力的转移; 5、可以保值、增值。
(三)大额保单VS信托
不同于家族信托,大额保单所体现的好处是: 1、没有额外的设立成本(设立费)和维护成本(管理费) 2、其本身就有保值增值的功能,保险公司收取投保人的保费,会在受保人在世期间,不断进行稳健的投资配置,令保单本身的价值随着时间和复利的效果,不断地增值,最终达到保额水平。 3、其身故理赔金(保额)未来分配给受益人时,通常不会产生税负,也就是常说的大额保单避税的效果。 4、由于是人寿保险,通常还会起到一定程度的隔离投保人和受益人的债务风险,起到“避债”的作用。
(四)大额保单不如家族信托的地方主要体现在:
1、大额保单,就是一份保险合同,它本身不可能再去将其他资产装进保险合同中,起到传承和避税逼债的功能。所以说,大额保单是单一的,信托是多组合的。 2、如果委托人过世,信托公司可以根据信托契约和意愿书的内容,按照委托人的意愿,有序的将资产分期、分批的分配给受益人,有的甚至长达几十年,甚至永续分配下去。信托的最大作用:人虽然走了,但精神永在。而大额保单的受保人如果过世,通常保险公司收到相关审核资料后,会一次性的将身故理赔金分配给受益人。 那么,在实际操作中,如何能将各方面因素都进行完善呢?通过大额保单与信托的结合就可以完美解决上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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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与大额保单如何结合?
https://www.helenjia.com/item/2780.html
2018-04-27 10: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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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信托——高净值客户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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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rning]人们总是能看到高净值人群光鲜亮丽的一面,可是又有多少人知道那些辉煌的背后是怎样的付出,在攀上成功的巅峰之后又要面对怎样的问题?财富积累不易,但是大厦倾覆却在一瞬间,是不是可以在最辉煌的时候未雨绸缪,做好风险保障与财富规划?针对高净值客户,保险金信托应运而生。作为“保险+信托”的组合,保险金信托可以充分利用信托的风险隔离、专业管理、财富传承等功能,同时也可以利用保险的风险管理、保障等功能,进而实现“1+1>2”的效果,为高净值客户提供全面的资产配置及财富传承服务。[/warning]
保险金信托有什么功能?
透过专业的财产管理服务,可减轻自行管理运用的负担
尤其是各种投资工具有专业性,而且市场瞬息万变,税务法令错综复杂,如果未具有专业知识和能力,将无法掌握充分信息,及提高投资效益,而达到有效利得财富管理资产的目标。
预为安排独立的财产,以保障日后之需
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与受托人的财产分离,故具有保护受益人的效果。
透过信托网,还可以实现要保人及委托人的特定目的
由于要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其目的乃是为保险受益人(委托人)的利益,如果不是透过信托方式作有效管理,就会担心保险受益人(委托人)在取得保险金时,无法有效管理运用或处置失当,而造成资产的浪费,减低财产规划的效果。因此,透过信托计划,受益人才能获得实质的利益。
高净值客户为什么喜欢保险金信托?
风险保障
客户购买保险产品后若不幸发生意外身故,保险公司将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至信托计划,信托公司将按照与委托人签订的信托合同进行分配,避免客户意外身故后家人的生活缺少保障。
降低门槛
通常情况下,定制化的家族信托设立门槛较高,需要资金3000万到5000万不等,但是保险金信托通过保险产品保费和保额之间的杠杆作用,部分产品应交保费达到300万元即可订立定制化的信托计划。
家族宪章
保险金信托可以改变大额保险金一次性给付的方式,按照委托人的意愿有条件地传承资产,还可以扩大受益人范围。例如,孩子考上常青藤给付50万,结婚给付100万,创业给付200万,孩子的孩子满足条件时也可以享受此待遇等等,利用信托合同的约定给子孙后代建立一种积极向上的成长轨迹,防止子孙挥霍,同时定向传承避免子孙婚变风险。
资产隔离
根据《信托法》的相关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若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合法设立的信托财产将有隔离的效果。企业主等高净值人群有时会面临资金周转、破产抵债等风险,或者发生遗产纠纷,导致财富在纷争中消耗侵蚀,若能够未雨绸缪,尽早订立保险金信托,可以有效地进行资产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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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信托——高净值客户的保障
https://www.helenjia.com/item/2777.html
2018-04-27 10: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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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如何规避遗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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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rning]我国征收遗产税吗?家族信托可以规避遗产税吗?随着高净值客户群体的不断增多,众多信托公司尝试家族信托业务。我国的收入结构贫富差距不断的加大,今后遗产税会不会征收呢?家族信托是不是能够规避遗产税呢?[/warning]
(一)家族信托可以规避遗产税吗?
家族信托方式在海外成熟市场应用较广,不过暂时来看受国内法律空白限制,其在遗产税避税、资产隔离及免除债务追索等方面存在较大法律风险。在我国,信托对规避遗产税影响最大的问题,莫过于信托登记制度的未确立。因此,大家期待的上海的全国信托登记中心的正式成立将是家族信托发展的重要保障。 信托登记制度缺失造成的结果就是我国目前主要以资金信托为主,而财产信托业务无法有效展开。所以一旦开征遗产税,在当前法律条件下,设立信托规避税收的方法将受到非常大的限制:房屋、股票、保单等财产在转移到信托的过程中若不能确定所有权,对委托人来说将是很大风险。 针对不同类资产,建议是:不动产及“传家宝”可采取遗嘱继承方式(指明由谁继承,做好公证,指定遗嘱执行人);现金、存款的传承最好通过保险产品组合实现;有价证券、银行理财产品等财富通过生前赠与过户最好;海外财产最好是设立境外信托;企业财富的传承,则可通过完整的企业继任计划实现。 需要注意,传承过程中,房产过户可依现行正常手续办理,有继承的房产过户、赠与的房产过户、二手房过户等几种不同情形。股权过户可通过生前交易过户,即交易性变更,是指由于记名证券的交易,使股权从出让人转移到受让人从而完成股权过户。你也可以规划身故后非交易过户,受让人需凭法院、公证处等机关出具的文书到登记结算机构或其代理机构申办非交易过户,并根据受让总数按当天收盘价缴纳规定标准的印花税。 企业经营合理避税是一门学问,不同会计记账方式、公司所在地等,都会带来基础税率和税收优惠的不同;但财富传承所牵涉的遗产税地域差异不会太明显,否则会带来大批财富转移。遗产税征收已成趋势,如果你足够富裕,有下一代又不想全部做公益,避税很有必要进入议事日程。
(二)如何规避遗产税?
从国际经验来看,规避遗产税主要有保险和家族信托两种方式。在国内,财政部10年前出台了《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4年前进行了修订,但都未正式施行。这个条例只明确了保险可以避税。但你必须注意,并不是所有保险都可以避税,内地目前只有保障型的人寿保险可以,投连险、万能险等只能当做金融理财资产,不具避税效用,甚至可用作抵债;而且只有被保险人在保单中指定受益人,才能被作为遗产对待,不少商业保险以“规避遗产税”为幌子推销保险. 而由于国内家族信托2013年才起步,法律上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4年前修订的条例也未提及。根据国际经验和法律界的判断,正式征收遗产税时,家族信托纳入避税工具的可能性非常大。不仅如此,家族信托还具有资产风险隔离的作用。目前国内家族信托的起点一般是5000万人民币等价资产,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具体继承和分配条款,可以灵活调整,完全按照委托人意愿设置。 资产所有权过户一般有无偿赠与和买卖办理两种方式,无偿赠与的成本包括公证费、评估费、所得税、产权登记费等;买卖办理的费用包括交易手续费、营业税、所得税、评估费、产权登记费等,房产过户两种方式都还有土地增值税,总体过户成本都在5%-8%左右。资产过户是一件繁琐且专业的事情,牵涉到产权、税务、登记托管等相关职能部门,稍有不慎,就会带来所有权法律风险。所以,对于具体流程的安排,建议找律师;对成本优化的方案,专业的税务所说不定能给到你建议。 [warning]家族信托是信托发展的趋势,但具体运作还需要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保障,避税问题更将是今后家族信托开展顺利与否的重要因素。[/warning] 【<<返回本专题】
家族信托如何规避遗产税?
https://www.helenjia.com/item/2775.html
2018-04-27 10:0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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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信托公司向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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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利率市场化、汇率市场化及金融自由化发展的大背景,理财市场正在发生革命性变化。完全依赖通道式的理财业务,其生存空间将会被不断压缩,将逐步被直接投资业务所取代。长期以来,信托公司依托证券公司等渠道,参与证券市场投资理财活动,促进了信托业繁荣发展。但这一制度漏洞和潜在的管理运作风险正在不断暴露,暂停的伞形信托就是如此。 针对信托公司面临的困境,来自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信息显示,截至目前,已经有21家信托公司备案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托公司变身私募基金管理人,将有条件开展直接投资证券市场业务,减少了中间环节,降低了通道障碍,有利于促进信托业务发展。这也意味着理财通道业务模式将不是长久的盈利模式,将最终成为阻止理财市场发展的重要障碍。
局限性
理财业务通道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资金依附性质明显,不利于正常的投融资活动开展。
伞形信托是通过信托公司提供资金,收取利息,证券公司充当投资顾问角色,收取投资顾问费和券商佣金的合作模式。这种资金风险管理和运作处于一种资金管控的松散状态,并不利于充分运用自身的理财优势,促进资金运用的效率化,也是导致配资市场风险暴发的主要原因;
二是操作环节复杂,风险传导机制不畅,不利于投资决策信息的高效运用。
无论是资金的流转,还是资金的风控等环节,由于资金周转链条较长,将会导致资金的控制力较弱,从而导致无法形成统一的资金管理效力,是诱发伞形信托风险的原因之一;
三是金融创新不足,服务实体经济力量薄弱,无法提供长期生存的土壤。
伞形信托的多方参与配资投资活动导致了多方利益分隔,只考虑自身的利益不受损,无法形成统一的利益共同体,从而容易导致资金链中断,引发一定的投资风险。资金是逐利的,没有有效盈利模式支撑的操作形式,也就无法有效支撑实体经济发展;
四是处于资管边缘无法体现专业化优势。
信托产品在房地产信托、政信合作等领域的业务拓展,普遍面临着刚性兑付的境遇,并不利于信托市场发展。缺乏有效的资本市场投资对接机制,将使信托公司面临管理和运作信托产品的流动性尴尬之中。因此,促进信托行业尽快走向资管的快车道,而不是打擦边球,尤其是游离于资管边缘,是非常必要的;
五是信托公司依赖通道业务发展直接影响信誉度巩固与提升。
信托业务依赖通道业务得到快速发展,资金依附性强,缺乏相应的风险控制力量,公开性不强,具有较强私密性,无法形成有效的信托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机制,也使得信托的市场信誉受到影响。
因此,改变通道业务,形成自主的投资模式,培育自身的投研力量,促进信托业务快速发展,是当务之急的事情。
意义
首先
,信托公司变身私募基金管理人,明确了主体资格,有利于展开资管行业竞争。信托公司变身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仅是理财机构名称的简单变更,更是摆脱通道业务,直接投资证券市场的具体表现,有着实质性的理财内涵和作用,将有利于拓展信托公司的投资边界,培育新的业务链,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
其次
,信托公司扎堆变身私募基金管理人,将改变错综复杂的场外配资关系,形成有效的资管管理环境。信托通道业务转型,将为规范场外配资活动提供有效的范例。利用第三方技术手段开展的各种配资和投资等活动,都需要进行规范、备案和得到管理层有效管理。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理顺资金关系,形成有效资金价格,充分把握资金流向,重视资金运用的风险收益特征,更好地做好资金有效风控,从而使资金运用的主体责任更加明确。
再次
,促进资管产品个性化、特色化和差异化发展。信托公司规范通道业务,扎堆变身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仅直接会给理财市场增加新的力量,为净值型管理机构出现再添新军,也会不断满足投资者的个性化、特色化和差异化需求,对繁荣资管市场、满足投资者的个性化投资需求将起到积极作用。
最后
,推动和促进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解决。信托公司摆脱通道业务,也更有利于规范投融资市场秩序,促进证券市场规范发展。并通过信托公司变身私募基金管理人寻找新的资金运用渠道和方法,在推动实体经济发展方面做出有益探索,有助于更好地推动实体经济发展,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创新市场环境注入新的发展活力,为新经济提供新能量。从长远来看,信托公司迈出私募基金管理人这一步是一个巨大的理财变化。 【<<返回本专题】
浅谈信托公司向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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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7 10: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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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在国内的发展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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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rning]家族信托是一种信托机构受个人或家族的委托,代为管理、处置家庭财产的财产管理方式,以实现富人的财富规划及传承目标。家族信托,资产的所有权与收益权相分离,富人一旦把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打理,该资产的所有权就不再归他本人,但相应的收益依然根据他的意愿收取和分配。富人如果离婚分家产、意外死亡或被人追债,这笔钱都将独立存在,不受影响。 家族信托能够更好地帮助高净值人群规划"财富传承"。[/warning]
(一)尚未形成良好的受托人托付家族财产的氛围
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国内许多富人认为财产控制在自己手中才是最安全的,难以接受其他人打理家族财富。另外,虽然近年来我国信托业迅猛发展,截止2015年末信托公司管理的资产规模已超过16万亿元人民币,但绝大部分业务属于金融业务,涉及制度安排和功能发挥的家族信托等信托本源业务占比少之又少,家族信托业务尚处于发展初期。
(二)仍以传统理财的标准来进行判断
家庭财富的增值、保值和传承是家族信托相并列的三项家族财富管理目的,国内高净值人群在咨询设立家族信托时仍是以追求资产回报率为首要目的,而没有把保障家庭财富的保值和传承放到与财富增值相等的地位。如果以追求资产回报率为主要选择标准,无形当中会大大削弱家族信托的功能。
(三)重家族财富管理而轻家族事务性管理
财富管理和事务管理是家族信托的两大职能,与财富管理相比,提供财富传承、家族治理、遗产规划、子女教育、慈善事业等多方面的事务性管理则显得更为重要。比较国外家族信托发现,事务性管理的比重占到四分之三,而当前国内高净值人群设立的家族信托仍以财富管理为主。
(四)目前国内家族信托产品贫乏
家族信托是极具市场需求导向的重要产品,但是对于我国信托机构来说仍为新兴事物。目前国内金融机构开发的家族信托产品风险覆盖面不全、差异化级别较低,主要以资金信托为主,还没有搭建起满足不同高净值客户投资需求的多领域、多市场的一站式资产配置服务平台。国内家族信托业务虽然取得了一些进展,但市场上存在的家族信托产品创新性仍显不足,家族产品多是金融同业产品的简单堆砌,家族信托的发展仍面临困境。
(五)仍然比较缺乏家族信托专业型人才
虽然信托业稳居金融第二大子行业,但是存在主动管理类、创新型信托产品依然占比较低,产品创新仍是以融资类产品为主,尚未形成持续的产品研发和业务创新的机制。家族信托相对于其他信托具有复杂性,故对于受托人业务能力要求更高,而我国家族信托刚刚起步,仍然比较缺乏这方面的专业人才。我国现有家族信托专业人士的团队素质和能力还远远无法满足需求,并且在设计家族信托团队成员的激励机制中,我国还没有很好的经验能够减少因为人为因素而影响的信托产品效果的实现。
(六)技术制约
从国外家族信托业务机构的业务实践来看,就硬件条件而言,家族信托业务的顺利开展还需要强大的网络系统集成平台提供辅助和支持。不论是在获取客户的信息还是其他信息的收集分析中,网络都是一个不可或缺的角色。国际知名的提供家族信托产品与服务的机构一般都有自身的开放式的平台可以进行全球资源的一种整合,这样便于解决客户全球性的投资问题。而从我国当前实际来看,大多信托公司的网络系统还没有实现系统的高度集成,便利快捷高效率的技术程度难以达到,因此不能完全满足客户综合化和高效的家族信托需求。
(七)税收优势未充分得到体现使得国内家族信托的发展缺乏紧迫性
家族信托基于其可以有效规避高额遗产税而在国外得到广泛应用,我国的税收优势尚未充分体现出来,使得国内发展家族信托缺乏紧迫性。在我国,遗产税的实际征收并未真正提上日程,采取家族信托传承家族财富可以有效规避遗产税的优势无法体现。我国目前尚未正式征收遗产税,通过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财富传承主要涉及房产过户等较少的费用,无需缴纳高额的遗产税。然而,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开征了遗产税,我国征收遗产税是迟早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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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在国内的发展如何?
https://www.helenjia.com/item/2770.html
2018-04-27 10: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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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的家族信托在国内如何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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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rning]随着中国高净值人群的增多、个人财富的积累,在国外早已十分成熟的财富管理与传承工具——家族信托,已经受到了国内市场越来越多的关注。从2012年末开始,国内多家信托公司已陆续开始在家族信托领域布局。然而,业内专家表示,家族信托在国内尚属起步阶段,信托登记制度尚未健全、一些客户过分强调收益率、对家族信托功能需要继续进行市场教育等问题,是现阶段摆在这些信托公司面前的“路障”。[/warning]
(一)发力家族信托的背后
1、家族信托是一套私人财富管理的解决方案。
作为法律与金融的完美结合,家族信托充分利用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与信托独有的法律关系,能够为委托人实现资产的隔离保护、财富传承和保值增值等功能。根据招商银行及贝恩联合发布的《2015中国私人财富报告》,当下中国高净值人群最为看重的财富目标即为“财富保障”与“财富传承”,已经开始考虑财富传承的高净值人群比重高达46%,约13%已设立了家族信托。家族信托是一套私人财富管理的解决方案,作为法律与金融的完美结合,家族信托充分利用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与信托独有的法律关系,能够为委托人实现资产的隔离保护、财富传承和保值增值等功能。
2、在国外,高净值人群设立家族信托已较为普遍。
在国外,高净值人群设立家族信托已较为普遍,而在国内,这还是一片待开发的业务“蓝海”。一些信托公司已然嗅到了商机。一方面,信托公司发力家族信托业务是出于需求的增长,而另一方面,也是站在转型的“十字路口”所做的选择。家族信托业务在2015年取得较快发展,因为以政信、房地产为代表的传统信托产品在2015年下半年遭遇了资产荒,出现了产品短缺,而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在股市大幅回调中,也让投资者经历了风险教育,对资产配置和全权委托的认识比过去深刻,需求也变得急迫。
3、推动信托公司业务转型,探索“家族财富管理”,为客户量身定制资产管理方案。
2014年,中国银监会出台相关政策,明确提出要推动信托公司业务转型,探索“家族财富管理”,为客户量身定制资产管理方案。由于信托公司发行的定制化家族信托的设立门槛通常动辄三千万元甚至更高,为了进一步拓展市场,一些信托公司已经开始走“定制化+标准化”的双重路线。保险金信托、生存金信托之类的“信托+保险”类型的家族信托服务也已问世,委托人先购买保险产品,待到身故或满期生存时,保险金或生存金就会进入信托公司成为家族信托的受托资产。
(二)收益率不应成为障碍
1、高净值客户资源的机构也加入了家族信托的“掘金”队伍中。
除了信托公司外,包括众多银行的私人银行部、第三方理财机构等拥有高净值客户资源的机构也加入了家族信托的“掘金”队伍中。信托的基础是‘信任’,在境外,银行和一些专业机构也可以开展这项业务。
2、信托公司在固定收益产品供给上的传统,有利于家族信托的资产配置和保值增值目标的实现
在境内,由于营业信托的牌照原因,目前境内可以成为家族信托受托人的理论上就只有68家信托公司。除了搭建法律架构上的优势,信托公司在固定收益产品供给上的传统,有利于家族信托的资产配置和保值增值目标的实现。不过,作为法律与金融的结合,家族信托的信托方案设计是其难点。定制化家族信托的受益人通常有好几位,每个人分配的起始时间、金额、频率和受益条件等都不一样,需要很好的框架设计和后续运营管理能力。同时,条款中还要有防挥霍的设计,甚至考虑到法律政策风险,将今后信托方案如何基于法规变化而改动等条款都设计进去。
3、家族信托在国内要面临登记制度缺失、市场教育等难题。
尽管拥有牌照优势,但是家族信托在国内仍然要面临登记制度缺失、市场教育等难题。目前国内关于信托的法律基本以《信托法》为主,所以实际操作中只有一些原则性的法律框架。这样的好处是设计方案可以非常灵活,掣肘就是由于信托登记制度以及配套税收制度的缺失,致使股权、不动产等若放入家族信托则会产生额外的成本。 [warning]如果说法律制度建设只能被动等待,那信托公司目前需要主动克服的难点之一就是市场教育。因为信托产品高收益的印象深入人心。[/warning]
(三)家族信托的目的包括资产隔离保护和财富传承
与传统信托产品不同,家族信托的目的包括资产隔离保护和财富传承,在投资环节上稳健优先,保值增值的功能必须有,但收益率在家族信托中应处于‘次要’位置。家族信托的服务能力不局限于投资,还包括其它事务性管理的能力,展现出与律师、会计师类似的专业性。如果将一个人的资产配置看作是“金字塔”型的,那用于传承的家族信托应该是处于“金字塔”基座位置的,要保证未来有足够资产可以按照委托时的分配计划进行分配。确实碰到个别客户特别在意收益率,那说明他还没有完整理解家族信托的目的和意义,通常我们会建议他考虑全资产委托业务,而非设立家族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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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的家族信托在国内如何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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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7 1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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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十大基本常识你了解多少?(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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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信托产品是怎么控制风险的?
根据不同的产品有不同的风险控制措施,主要有:抵押、质押、担保和结构化设计等 。有的产品只采用一种风控措施,有的产品同时采用多种风控措施。 (1) 抵押或质押:融资方将其动产或不动产(房产、股权等)抵押或质押给信托公司,若融资方无法按期支付信托产品的本金及收益,信托公司可以拍卖抵押或质押物,以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2) 担保:对于没有抵押(或质押)或者抵押率比较高的,信托公司往往会要求融资方对信托财产提供相应的担保。比如,担保公司担保、第三方担保(融资方的母公司或关联公司)、公司法人无限连带担保等; (3) 结构化设计:所谓结构化设计就是将信托收益权进行分层配置,购买优先级的投资者享有优先收益权,购买次级和劣后级的投资者享有劣后收益权。在固定收益类信托理财产品中,劣后级投资一般由融资方投资,信托期满后,投资收益在优先保证优先级受益人本金、预期收益及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全部归劣后级受益人;若出现投资风险,也先由劣后级投资者承担; 以房地产信托为例:房地产信托贷款,风险控制措施一般为土地或现房抵押,保证担保;房地产股权投资,风险控制措施一般为信托持股,股权质押,派驻人员,监控资金,回购安排等。
七、信托产品分为哪几类?
按照资金投放性质划分,信托产品主要可分为贷款类、股权投资类、权益投资类、组合投资类。
贷款类信托:
以向融资企业发放贷款的方式来完成的。贷款作为一种传统业务,业务流程相对简单,风险控制方法比较成熟,所以信托公司在展业初期,选择这种方式进入市场、树立公司品牌也就顺理成章了。
股权投资信托:
股权投资信托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即委托人)基于对信托公司(即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资金或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以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对项目公司进行的股权投资。股权投资信托的优势是委托人不必以自己的身份出现在项目公司的股东名单上,而由受托人代为出面和管理。股权投资信托适应了那些想获取高回报而愿承担投资风险类型的投资者的需要,同时也特别适合筹集回报率稳定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中长期资金,尤其是长期资金。
债权投资信托:
以金融企业及其他具有大金额债权的企业作为委托人,以委托人难以或无暇收回的大金额债权作为信托标的的一种信托业务。它通过受托人的专业管理和运作,实现信托资产的盘活和变现,力争信托资产最大限度地保值增值。
组合投资信托:
是将上述投资方式结合起来,部分资金以发放贷款的形式完成,部分资金投资于企业的股权或债权。
八、信托产品主要投资于哪些领域?
信托产品一般投资于基础设施,房地产,工商企业等。组合投资类信托还会投资于低风险的债券市场、货币市场等。
九、信托产品有投资门槛吗?
信托产品仅对合格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私募发行,不在公开场合发售,也没有公开的推广,其起点金额较高,每份投资一般不少于100万元,且300万元以下的投资者不能超过50名。
十、信托产品有投资期限吗?
信托产品投资期限一般为1-3年,常见的是一年期和两年期,较适合通过中长期投资获得稳定收益的投资者。在信托存续期间,信托是不能赎回的,只能在信托存续期到期后获得信托本金和收益。 【<<返回本专题】
信托十大基本常识你了解多少?(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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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7 1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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